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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投附民字第2號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廖慧娟蔡志明吳金玫

原告
蘇柯素貞
送達代收人
蘇靜怡
被告
李文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投刑簡字第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蔡 志 明

               法 官  吳 金 玫

               書記官  郭 勝 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投附民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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