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1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撤緩字第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峻宏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3年度執聲字第1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峻宏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峻宏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1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於102 年11月16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1 年8 月31日、同年9 月3 日因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2 年12月5 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5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102 年12月27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之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爰聲請撤銷上揭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2年10月18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1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於102 年11月16日確定;惟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前之101 年8 月31日、同年9 月3 日因分別故意犯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2 年12月5 日以102年度訴字第5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102 年12月27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應堪認定。又聲請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545 號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之103 年3 月19日,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3 月20日投檢邦勤103 執聲140 字第5086號函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