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 法定代理人
- T. G. J. BEHEAN
- 原告
-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Franz Koch
- 原告
- 唐美希緋格許可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Thorunn Sigurdardottir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 代 收 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子為
- 共同複代理人
- 李穎甄
- 共同複代理人
- 傅丞緯
- 被告
- 黃 雋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03 年度智易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等人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雋則辯以:不知店內販賣之商品為仿冒商標商品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雋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智易字第1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