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宜秀
- 選任辯護人
- 許智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03 年度訴字第62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宜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宜秀就本院民國104 年5 月25日所為103 年度訴字第62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不服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24 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就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