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劉清枝 劉麒榮 被 告 陳振成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訴字第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共同被告賀群企業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起訴,亦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