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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易字第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丁婉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易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偉仁
被告
林宗緯
被告
吳俊賢
被告
童楷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7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102 年度偵字第2091、2618號)及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779 、1898、2275號)」之記載,應更正補充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091、2618、2987、3185、3286、3405號)及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779 、1898、2275號);關於附表編號2 「領款者、領款地」欄所載「102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1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係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此觀原判決當事人欄及卷內資料自明,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102 年度偵字第2091、2618號)及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779 、1898、2275號)」之記載,顯有所缺漏,應更正補充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091、2618、2987、3185、3286、3405號)及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779 、1898、2275號)」;又附表編號2 部分之「被害時間」及「被騙方式」欄內之時間均係記載為「101 年」,故附表編號2 「領款者、領款地」欄內「102 年」之記載顯係誤寫,均應更正為「101 年」,而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應均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易字第5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