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投刑簡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投刑簡字第243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馨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馨憶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貳個月內向被害人楊媛婷支付新臺幣壹仟叁佰拾伍元之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郭馨憶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有可能遭詐騙集團作為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藉以掩飾犯罪所得,而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竟基於縱有人利用其金融帳戶以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2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空軍全程鳳凰客運站,將其所有,向臺灣銀行南投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以下簡稱為甲帳戶),及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三和郵局申辦之局號為0000000 、帳號為0000000 號(以下簡稱為乙帳戶)2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寄至苗栗縣○○鄉○○村000 ○0 號空軍一號苗栗北站,收件人為誠泰企業社,以託運方式將甲、乙帳戶交付某詐騙集團之成員,容任該詐騙集團利用甲、乙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甲、乙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後,即與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佯稱欲販售商品訊息,以如附表所示詐騙之方式,致楊媛婷、李樹生、吳惟民、甄敬婷、鄭棻毓、蔡郁佳、陳俊諺、鄭哲偉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至甲、乙帳戶內。楊媛婷、李樹生、吳惟民、甄敬婷、鄭棻毓、蔡郁佳、陳俊諺、鄭哲偉等人於匯款完成後,查覺有異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詐騙方式等詳如附表所示)。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郭馨憶於警詢時、偵查中之陳述(參見警卷第3 頁至第14頁、偵卷第25頁至27頁、第50頁至第51頁)、本院之自白(參見本院卷第37頁、第44頁)。 ㈡寄送郵件之收據1紙(見警卷第19頁)。 ㈢臺灣銀行南投分行102 年4 月16日南投營密字第10250003921 號函暨所附帳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影本、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該分行102 年8 月8 日南投營密字第10250008931 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帳號異動查詢、103 年3 月12日南投營密字第10350002581 號函暨所附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102 年4 月30日投營字第10229004 29 號函暨所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該郵局102 年8 月12日投營字第1022900745號函暨所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該郵局10 3年3 月14日投營字第1032900225號函暨所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戶個資檢視各1 份(見警卷第144 頁至第150 頁、第153 頁至第154 頁、偵卷第15頁至第20頁、第43頁至第47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5 月30日修正,並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 號令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已自103 年6 月20日起生效,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而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該條修正前之罰金刑原規定為銀元1 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換算為新臺幣3 萬元,修正後則提高罰金刑額度為50萬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50萬元,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案以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較有利於被告。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查姓名年籍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被害人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是其等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將自己所有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供其或與之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者,作為詐騙財物使用,惟並無證據證明其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是被告係基於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之犯意,且其所為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之行為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係以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為詐欺取財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提供上述2 帳戶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對被害人楊媛婷、李樹生、吳惟民、甄敬婷、鄭棻毓、蔡郁佳、陳俊諺、鄭哲偉等人詐欺取財,係以一幫助行為,侵害上述8 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論處。 ㈣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竟提供上揭2 帳戶供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使正犯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憑恃犯罪追查不易更肆無忌憚,而助長詐欺取財之歪風,對社會財貨秩序、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及人民財產權構成嚴重危害,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被害人等因遭詐騙而將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上揭帳戶內,已與被害人蔡郁佳、鄭棻毓、李樹生、甄敬婷、吳惟民、陳俊諺、鄭哲偉等7 人成立調解或和解,並已賠償渠等所受損害,有本院104 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4號調解成立筆錄、陳報狀7 紙、匯款委託書(證明聯)6 紙(本院卷第25頁、第29頁、第31頁至第36頁、第38頁至第40頁),兼衡被告本身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責難性,及其高中畢業、家庭經濟小康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法治觀念薄弱而罹刑典,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述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素行良好,其因法治觀念薄弱,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後已知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蔡郁佳、鄭棻毓、李樹生、甄敬婷、吳惟民、陳俊諺、鄭哲偉等7 人成立調解或和解,並已賠償渠等所受損害,前已敘及,悔意尚殷,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且為促使被告賠償被害人楊媛婷所受財產上損害,保障渠等權益,本院斟酌全案情節,認有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2 個月內向被害人楊媛婷支付1315元(其中15元係匯款手續費)之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之必要。另前開命被告履行之事項,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倘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 第1項 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附表: ┌─┬───┬──────┬─────────────┬─────────────┐ │編│被害人│匯款時間、匯│詐騙方式 │證據 │ │號│ │款金額(新台│ │ │ │ │ │幣) │ │ │ ├─┼───┼──────┼─────────────┼─────────────┤ │1 │楊媛婷│於102 年3 月│於102 年3 月28日16時2 分前│1.被害人即告訴人楊媛婷於警│ │ │ │28日16時2 分│某時許,楊媛婷在雅虎奇摩拍│ 詢時之指訴(參見警卷第95│ │ │ │許、匯款1 千│賣網站發現詐欺集團成員刊登│ 頁至第96頁)。 │ │ │ │3 百元至甲帳│佯裝販賣「六福村門票」之訊│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戶內 │息,楊媛婷因而陷於錯誤下標│ 1 紙(見警卷第101頁)。 │ │ │ │ │購買,並依對方之指示,於左│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 │ │ │列時間,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 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方式,將左列金額匯入郭馨憶│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 │ │ │ │甲帳戶內,嗣楊媛婷於匯款後│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 │ │ │ │查覺有異,遂報警處理並提出│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告訴。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 │ │ │ │ │ 1 份(見警卷第97頁至第 │ │ │ │ │ │ 100 頁)。 │ ├─┼───┼──────┼─────────────┼─────────────┤ │2 │李樹生│於102 年3 月│李樹生於102 年3 月29日某時│1.被害人李樹生於警詢時之指│ │ │ │29日某時許、│許,在住處內連結雅虎奇摩拍│ 訴(參見警卷第69頁至第70│ │ │ │匯款4 千元至│賣網站發現詐欺集團成員刊登│ 頁)。 │ │ │ │甲帳戶內 │佯裝販賣「除濕機」之訊息,│2.李樹生所有帳戶存摺封面及│ │ │ │ │李樹生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 內頁影本1 份(見警卷第75│ │ │ │ │,並依對方之指示,於左列時│ 頁至第76頁)。 │ │ │ │ │間,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3.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及電子信│ │ │ │ │,將左列金額匯入郭馨憶甲帳│ 箱郵件內容之列印資料各1 │ │ │ │ │戶內,嗣李樹生於匯款後查覺│ 份(見警卷第73頁至第74頁│ │ │ │ │有異,遂報警處理。 │ )。 │ │ │ │ │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 │ │ │ │ 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 │ │ │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 │ │ │ │ │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 │ │ │ │ │ 1 份(見警卷第71頁至第72│ │ │ │ │ │ 頁、第77頁至第78頁)。 │ ├─┼───┼──────┼─────────────┼─────────────┤ │3 │吳惟民│於102年3月29│於102 年3 月29日12時許,吳│1.被害人即告訴人吳惟民於警│ │ │ │日13時45分許│惟民在住處內,連結雅虎奇摩│ 詢時之指訴(參見警卷第52│ │ │ │、匯款1萬6千│拍賣網站,發現詐欺集團成員│ 頁至第55頁)。 │ │ │ │1 百元至帳戶│刊登佯裝販賣「iphone5 手機│2.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內 │1支 」之訊息,吳惟民因而陷│ 細表、鄭瑩芬所有帳戶存摺│ │ │ │ │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對方之│ 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 份(見│ │ │ │ │指示,於左列時間,請友人鄭│ 警卷第62頁、第66頁至第67│ │ │ │ │瑩芬,在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 頁)。 │ │ │ │ │二段55號B1內,以元大銀行自│3.雅虎奇摩電子信箱郵件內容│ │ │ │ │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代為將│ 之列印資料(見警卷第63頁│ │ │ │ │左列金額匯入郭馨憶甲帳戶內│ 至第65頁)。 │ │ │ │ │,嗣吳惟民於匯款後查覺有異│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 │ │ │,遂報警處理並提出告訴。 │ 蘭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 │ │ │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 │ │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 │ │ │ │ │ (見警卷第56頁至第61頁)│ │ │ │ │ │ 。 │ ├─┼───┼──────┼─────────────┼─────────────┤ │4 │甄敬婷│於102 年3 月│甄敬婷於102 年3 月28日15時│1.被害人甄敬婷於警詢時之指│ │ │ │29日16時許、│許,連結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時│ 訴(參見警卷第79頁至第 │ │ │ │匯款1975 元 │,發現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佯裝│ 81頁)。 │ │ │ │至甲帳戶內 │販賣「六福村遊樂園門票」之│2.甄敬婷所有帳戶存摺封面及│ │ │ │ │訊息,甄敬婷因而陷於錯誤下│ 內頁影本1 份(見警卷第88│ │ │ │ │標購買,並依對方之指示,於│ 頁至第89頁)。 │ │ │ │ │左列時間,在桃園縣平鎮市平│3.雅虎奇摩拍賣通知信及電子│ │ │ │ │東路661 號統一超商內,以自│ 信箱郵件內容之列印資料各│ │ │ │ │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將左列│ 1 份。(警卷第90至第92頁│ │ │ │ │金額匯入郭馨憶甲帳戶內,嗣│ ) │ │ │ │ │甄敬婷於匯款後查覺有異,遂│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 │ │ │報警處理。 │ 建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 │ │ │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 │ │ │ │ │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協助受詐騙民眾通報疑似警│ │ │ │ │ │ 示帳戶通報單各1 份(見警│ │ │ │ │ │ 卷第82頁至第86頁、第93頁│ │ │ │ │ │ 至第94頁)。 │ ├─┼───┼──────┼─────────────┼─────────────┤ │5 │鄭棻毓│於102 年3 月│鄭棻毓於102 年3 月29日16時│1.被害人即告訴人鄭棻毓於警│ │ │ │29日16時27分│27分前某許,在雅虎奇摩拍賣│ 詢時之指訴(參見警卷第 │ │ │ │許、匯款4176│網站發現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佯│ 102 頁至第105 頁)。 │ │ │ │元至甲帳戶內│裝販賣「卡洛塔妮A3成長奶粉│2.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之訊息,鄭棻毓因而陷於錯│ 易明細表、鄭棻毓所有帳戶│ │ │ │ │誤下標購買,並依對方之指示│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 份│ │ │ │ │,於左列時間,前往台北市○○ ○○○○○000 ○○○000 ○ ○ ○ ○ ○○區○○路000 號內,以合作│ 頁)。 │ │ │ │ │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3.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及電子信│ │ │ │ │式,將左列金額匯入郭馨憶甲│ 箱郵件內容列印資料各1 份│ │ │ │ │帳戶內,嗣鄭棻毓於匯款後查│ (見警卷第113 頁至第119 │ │ │ │ │覺有異,遂報警處理並提出告│ 頁)。 │ │ │ │ │訴。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 │ │ │ │ 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 │ │ │ │ │ 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份│ │ │ │ │ │ (見警卷第106 頁至第109 │ │ │ │ │ │ 頁、第120頁至第121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蔡郁佳│於102 年3 月│於102 年3 月29日16時許,蔡│1.被害人即告訴人蔡郁佳於警│ │ │ │29 日16 時40│郁佳在住處內,連結雅虎奇摩│ 詢時之指訴(參見警卷第32│ │ │ │分許、匯款1 │拍賣網站時,發現詐欺集團成│ 頁至第35頁)。 │ │ │ │萬1 百元至甲│員刊登佯裝販賣「戴森廠牌手│2.國泰世華銀行my ATM交易成│ │ │ │帳戶內 │持式吸塵器」之訊息,蔡郁佳│ 功服務訊息通知列印資料1 │ │ │ │ │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依│ 份(見警卷第41頁)。 │ │ │ │ │對方之指示,於左列時間,在│3.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得標通知│ │ │ │ │住處內,以網路ATM 將左列金│ 及電子信箱郵件內容列印資│ │ │ │ │額匯入郭馨憶甲帳戶內,嗣蔡│ 料各1 份(見警卷第42頁至│ │ │ │ │郁佳於匯款後查覺有異,遂報│ 第51頁)。 │ │ │ │ │警處理並提出告訴。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 │ │ │ │ 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 │ │ │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 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 │ │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 │ │ │ │ │ (見警卷第36頁至第37頁反│ │ │ │ │ │ 面、第39頁至第40頁)。 │ ├─┼───┼──────┼─────────────┼─────────────┤ │7 │陳俊諺│於102 年3 月│陳俊諺於102 年3 月28日16時│1.被害人即告訴人陳俊諺於警│ │ │ │28日16時24分│24分前某時許,在雅虎奇摩拍│ 詢時之指訴(參見警卷第 │ │ │ │許、匯款7 千│賣網站時,發現詐欺集團成員│ 134 頁至第136 頁)。 │ │ │ │5 百元至乙帳│刊登佯裝販賣「SONY-RX100相│2.聯邦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1 │ │ │ │戶內 │機」之訊息,陳俊諺因而陷於│ 紙(見警卷第137頁)。 │ │ │ │ │錯誤下標購買,並依對方之指│3.雅虎奇摩拍賣得標通知之列│ │ │ │ │示,於左列時間,前往新北市│ 印資料(見警卷第138 頁)│ │ │ │ │中和區連城路與泰和街口之萊│ 。 │ │ │ │ │爾富便利商店內,以自動櫃員│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 │ │ │ │機轉帳之方式,將左列金額匯│ 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 │入郭馨憶乙帳戶內,嗣陳俊諺│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 │ │ │於匯款後查覺有異,遂報警處│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 │ │理並提出告訴。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 │ │ │ │ │ 1 份(見警卷第139 頁至第│ │ │ │ │ │ 143頁)。 │ ├─┼───┼──────┼─────────────┼─────────────┤ │8 │鄭哲偉│於102 年3 月│於102 年3 月28日19時許,鄭│1.被害人即告訴人鄭哲偉於警│ │ │ │28日19時25分│哲偉在住處內,連結雅虎奇摩│ 詢時之指訴(參見警卷第 │ │ │ │許、匯款1 萬│拍賣網站時,發現詐欺集團成│ 122 頁至第123 頁)。 │ │ │ │5 千元至乙帳│員刊登佯裝販賣「筆記型電腦│2.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戶內 │」之訊息,鄭哲偉因而陷於錯│ 細表1 紙(見警卷第130 頁│ │ │ │ │誤下標購買,並依對方之指示│ )。 │ │ │ │ │,於左列時間,前往新北市三│3.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及電子信│ │ │ │ │重區龍門路274 巷口之全家便│ 箱郵件內容之網頁列印資料│ │ │ │ │利商店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見警卷第127 頁至第129 │ │ │ │ │之方式,將左列金額匯入郭馨│ 頁)。 │ │ │ │ │憶乙帳戶內,嗣鄭哲偉於匯款│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 │ │ │後查覺有異,遂報警處理並提│ 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出告訴。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 │ │ │ │ │ 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 │ │ │ │ │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 │ │ │ │ │ 1 份(見警卷第124 頁至第│ │ │ │ │ │ 126 頁、第131 頁至第132 │ │ │ │ │ │ 頁)。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