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516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如玉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 沈崇廉律師 被 告 陳寶香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46 號、第1599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如玉犯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1 至6 、編號9 至10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7 至8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陳寶香犯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1 至6 、編號9 至10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7 至8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呂如玉、陳寶香2 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地,向附表所示張尚英等人誆稱其2 人係「鼎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級公司)之股東,每月鼎級公司會配發100 至200 箱海尼根啤酒,且因與鼎級公司及「酒國豪傑洋酒有限公司」(下稱酒國公司)有簽訂供貨契約,又可拿到即期貨,所以可以遠低於市價之價格轉售海尼根啤酒、臺灣啤酒及金門高粱酒等酒類等語,且初使確以低價出貨予附表所示張尚英等人,待其等嚐到甜頭後,隨向附表所示張尚英等人佯稱,為確保取得酒類之配售權,須繳交押金及預付貨款等語,其後,並於民國100 年9 月16日出資成立「品酩企業有限公司」(址設:南投縣南投市○○○路000 號,下稱品酩公司),銷售上開酒類,致附表所示張尚英等人陷於錯誤,依渠2 人指示,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現金或匯款至呂如玉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寶香所申辦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下稱日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北光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予呂如玉、陳寶香2 人,詎渠2 人取得附表所示金額後,自100 年10、11月間起,即未依約供貨,且迄未退還押金及貨款。 ㈡案經張尚英、翁慧屏、曾朝義、林美子、黃美玲、高美麗、黃宗明、洪丁義、張鵬賢、陳俊雄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呂如玉、陳寶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張尚英、翁慧屏、曾朝義、林美子、黃美玲、高美麗、黃宗明、洪丁義、張鵬賢、陳俊雄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指述【參見卷㈣(卷宗全名均詳如附件之卷宗對照表所示,以下引用均以卷宗對照表簡稱代之)第30頁至第32頁、卷㈠第33頁至第36頁、卷㈡第104 頁至第106 頁、第162 頁至第165 頁、第225 頁至第230 頁、第243 頁至第248 頁、卷㈢第91頁至第94頁、卷㈨第98頁至第105 頁、第148 頁至第150 頁;卷㈣第34頁至第35頁反面、卷㈠第93頁至第96頁、卷㈡第86頁至第89頁、卷㈨第98頁至第105 頁;卷㈣第37頁至第39頁、卷㈠第123 頁至第125 頁、卷㈡第128 頁至第129 頁、卷㈨第98頁至第105 頁;卷㈠第45頁至第49頁、卷㈣第44頁至第46頁、卷㈡第102 頁至第104 頁、第221 頁至第222 頁、卷㈨第98頁至第105 頁;卷㈠第73頁至第76頁、卷㈣第47頁至第48頁反面、卷㈡第91頁至第93、第221 頁至第222 頁、卷㈨第98頁至第105 頁;卷㈠第68頁至第70頁、卷㈣第53頁至第54頁、卷㈡第98頁至第100 頁、第221 頁至第222 頁、卷㈨第98頁至第105 頁;卷㈣第56頁至第58頁、卷㈠第110 頁至第114 頁、卷㈡第278 頁至第284 頁、卷㈨第98頁至第105 頁;卷㈣第63頁至第64頁、卷㈠第101 頁至第104 頁、卷㈡第278 頁至第284 頁、卷㈨第98頁至第105 頁;卷㈣第66頁至第67頁反面;卷㈠第84頁至第87頁、卷㈡第101 頁至第102 頁、卷㈣第68頁至第69頁、卷㈨第98頁至第105 頁】。 ㈢證人蔡雅屏、莊玉珠、許志強、王瑞聰、林政佶、魏凡芩、呂宏麟、賴顯裕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卷㈠第126 頁至第129 頁、卷㈡第225 頁至第226 頁、第230 頁至第232 頁;卷㈢第44頁至第46頁;卷㈣第71頁至第72頁反面;卷㈢第39頁至第41頁;卷㈣第73頁至第74頁反面;卷㈣第134 頁至第136 頁;卷㈠第24頁至第27頁;卷㈡第225 頁至第227 頁、第232 頁;卷㈠第29頁至第32頁、卷㈡第225 頁至第227 頁;卷㈡第243 頁、第244 頁至第246 頁)。 ㈣被告呂如玉102.12.26 提出張尚英之100 年9 月至10月出貨單影本1 份(見卷㈠第14頁至第15頁)、出貨單據影本3 張(見卷㈠第28頁)、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3 份(見卷㈠第37頁至39頁)、出貨單據影本11張(見卷㈠第40頁至第43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101 年8 月8 日中區國稅投縣○○○0000000000號函影本1 件(見卷㈠第44頁)、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2 份(見卷㈠第50頁至第51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傳票影本1 張(見卷㈠第52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影本1 張(見卷㈠第53頁)、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1 張(見卷㈠第54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影本1 張(見卷㈠第55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影本1 張(見卷㈠第56頁)、出貨單據影本15張(見卷㈠第57頁至第61頁)、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2 份(見卷㈠第71頁、第77頁)、出貨單據影本2 張(見卷㈠第72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 張(見卷㈠第78頁)、出貨單據影本3 張(見卷㈠第79頁至第81頁)、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1 份(見卷㈠第88頁至第89頁)、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回條影本1 張(見卷㈠第90頁)、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3 份(見卷㈠第97頁至第99頁)、出貨單據影本2 張(見卷㈠第100 頁)、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4 份(見卷㈠第105 頁至第106 頁、第115 頁至第116 頁)、工商本票影本1 張(見卷㈠第109 頁)、台中商業銀行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2 張(見卷㈠第121 頁上方)、出貨單據影本1 張(卷㈠第121 頁下方)、工商本票影本2 張(見卷㈠第122 頁)、偵查報告暨檢送呂如玉、陳寶香等人涉嫌詐欺案被害人一覽表1 份(見卷㈡第3 頁至第4 頁)、出貨單據影本1 張(見卷㈡第10頁至第11頁反面)、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4 份(見卷㈡第42頁至第43頁、第47頁至第48頁)、剪報1 份(見卷㈡第44頁)、銀行回應明細資料6 份(見卷㈡第51頁至第56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投分行102 年11月6 日(102 )國世銀南投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呂如玉之交易明細影本1 份(見卷㈡第66頁至第76頁)、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影本1 份(見卷㈡第94頁至第96頁)、呂如玉小姐詐騙過程補充說明1 份(見卷㈡第97頁)、陳寶香、呂如玉詐騙集團南投行騙取財事實紀要1 份(見卷㈡第107 頁至第108 頁)、呂如玉、陳寶香提出理由補充狀暨附件(見卷㈡第171 頁至第178 頁)、呂如玉、陳寶香等人涉嫌詐欺案被害人一覽表1 份(見卷㈡第179 頁至180 頁反面)、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2 年11月12日日銀字第1022E00000000 號函暨檢送陳寶香之歷史交易表1 份(見卷㈡第19 3頁至194 頁反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門分行102 年11月13日(102 )國世南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陳寶香之交易明細1 份(見卷㈡第195 頁至196 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投分行102 年11月6 日(102 )國世銀南投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呂如玉之交易明細1 份(見卷㈡第197 頁至第207 頁反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8 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陳寶香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見卷㈡第208 頁至第216 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2 份(見卷㈡第217 頁至第220 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3 年4 月14日經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送品酩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章程、股東同意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委託書、查核報告書、資產負責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存摺、經濟部函(稿)、廢止登記等資料(見卷㈡第254 頁至第269 頁反面)、張尚英提出之刑事呈報狀暨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戶名: 張尚英000-00-00000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4157號不起訴處分書均影本各1 份(見卷㈡第270 頁至第286 頁)、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 份(已銷戶)(見卷㈢第57頁至第58頁)、呂如玉提出證據狀暨勞保申請書、公司申請文件等資料(見卷㈢第61頁至第74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546 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見卷㈢第99頁至第100 頁反面)、資金流向及詐騙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卷㈣第23頁)、資金流向及詐騙金額統計表1 份(見卷㈣第29頁)、張尚英之出貨單據1 張(見卷㈣第33頁)、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3 張(見卷㈣第40頁至第42頁)、曾朝義之出貨單影本1 張(見卷㈣第43頁上方)、國泰世華商業行支票影本1 張(見卷㈣第43頁下方)、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 張(見卷㈣第49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 張(見卷㈣第59頁)、黃宗明出貨單據影本2 張(見卷㈣第60頁)、華南銀行回條聯影本1 張(見卷㈣第60頁下方)、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證(客戶收執聯)影本1 張(卷㈣第60頁上方)、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2 張(見卷㈣第61頁中、下方)、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 張(見卷㈣第70頁)、呂如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印鑑卡、身份證、客戶資料查詢均影本各1 份(見卷㈣第85頁至第86頁)、鼎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單據影本共125 張(見卷㈣第95頁至第131 頁)、酒國英豪洋酒有限公司銷貨單27張(見卷㈣第137 頁至第150 頁)、黃宗明提出之呈報狀暨檢附呂如玉之銷貨單影本共15張、呂如玉開立之本票影本2 張、單據影本59張(見卷㈣第95頁至第131 頁)、呂如玉之選任辯護人103.8.19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2608號處分書影本1 份、張尚英之送貨單(100.9.20)影本1 張(見卷㈣第207 頁至第216 頁)、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頁(含位置圖)1 份(見卷㈣第217 頁正反面)。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呂如玉、陳寶香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自同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修正業已涉及刑罰權內容之變更,而修正後法定罰金刑度業已提高,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因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而為適用,先予說明。 ㈡是核呂如玉、陳寶香就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犯行,均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呂如玉與陳寶香就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各編號之犯行,俱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2 人就附表編號2 至10所示之犯行,雖被害人各有多次交付詐欺款項行為,惟各該次犯行,乃屬被告2 人利用同一機會,於密接之時間內,向被害人等人所為詐欺,被告2 人主觀上顯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各以接續犯論之,各僅成立一罪。 ㈣被告呂如玉、陳寶香所犯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10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呂如玉前於92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雖經上訴,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986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再經上訴,復由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587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其於94年9 月15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至96年1 月3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96年6 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被告陳寶香前於92年間,因恐嚇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2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其於94年9 月7 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至96年1 月2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96年8 月3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被告呂如玉、陳寶香均曾受上開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其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因故意犯本案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10次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俱屬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本院審酌:⑴被告呂如玉前已有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多項前科;被告陳寶香前已有恐嚇之前科,渠等素行均難認良好;⑵均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以前述手法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致前述之人因而受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錢損害,實應嚴予非難;⑶兼衡被告2 人於審判中終知坦承犯刑,且均與附表編號1 至6 、8 至10之人成立和解或調解,並對附表編號1 至6 、9 至10之人給付完畢,有和解書7 份、調解成立筆錄5 份存卷可按(見卷㈨第135 頁至第138 頁、第167 頁至第174 頁、第221 頁正反面),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僅給付30萬元予告訴人黃宗明,對於告訴人洪丁義則未依調解筆錄所載之時間給付(見本院卷㈨第202 頁、第241 頁);⑷兼衡被告2 人各次所詐得財物之金額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 至10「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 至6 、9 至10「論罪科刑」欄所處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呂如玉、陳寶香行為後,刑法第50 條 業已修正,並於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業已涉及刑罰權內容之變更,且考其修正意旨,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使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為適用,而本案被告呂如玉、陳寶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量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爰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及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僅就附表編號1 至6 、9 至10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附表編號7 至8 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㈢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㈣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附表 ┌──┬───┬────┬──────┬─────┬─────┬──────┬────────┐ │ │ │ │ │ │ │ │ │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詐欺地點 │交付款項 │交付金額 │交付方式 │論罪科刑 │ │ │ │ │ │時間 │(新臺幣)│ │ │ ├──┼───┼────┼──────┼─────┼─────┼──────┼────────┤ │ 1 │張尚英│100年2月│不詳 │100年10月 │110萬元 │現金交付呂如│呂如玉共同犯詐欺│ │ │ │間起 │ │19日 │ │玉 │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陳寶香共同犯詐欺│ │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2 │翁慧屏│100年8、│南投縣南投市│100年10月 │ 30萬元 │ │呂如玉共同犯詐欺│ │ │ │9月間 │平山里平山一│28日 │ │ │取財罪,累犯,處│ │ │ │ │路三街30號呂├─────┼─────┤同上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如玉住處 │100年10月 │ 80萬元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31日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陳寶香共同犯詐欺│ │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3 │曾朝義│100年5月│南投市文化路│100年7月 │ 35萬元 │以妻蔡雅名義│呂如玉共同犯詐欺│ │ │ │間 │133巷19號呂 │15日 │ │匯款陳寶香上│取財罪,累犯,處│ │ │ │ │如玉租處 │ │ │開臺北光復郵│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 │ │局帳戶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00年8月 │ 15萬元 │同上 │陳寶香共同犯詐欺│ │ │ │ │ │8日 │ │ │取財罪,累犯,處│ │ │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 │ │100年8月 │ 50萬元 │同上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22日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00年10月 │ 30萬元 │ │ │ │ │ │ │ │5日 │ │ │ │ │ │ │ │ ├─────┼─────┤現金交付呂如│ │ │ │ │ │ │100年10月 │ 62萬 │玉 │ │ │ │ │ │ │間 │ 6,529元 │ │ │ │ │ │ │ │ │(貨款) │ │ │ ├──┼───┼────┼──────┼─────┼─────┼──────┼────────┤ │ 4 │林美子│99年中秋│同上 │100年6月 │ 30萬元 │匯款至陳寶香│呂如玉共同犯詐欺│ │ │ │節前某日│ │3日 │ │上開日盛商行│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帳戶 │有期徒刑陸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100年7月 │120萬元 │以夫沈錫輝名│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4日 │(貨款) │義匯款陳寶香│。 │ │ │ │ │ │ │ │上開日盛商行│陳寶香共同犯詐欺│ │ │ │ │ │ │ │帳戶 │取財罪,累犯,處│ │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 │ │ │ │ │100年8月 │128萬 │匯款至陳寶香│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1日 │8,000元 │上開臺北光復│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貨款) │郵局帳戶 │。 │ │ │ │ │ ├─────┼─────┼──────┤ │ │ │ │ │ │100年8月 │ 70萬元 │匯款至陳寶香│ │ │ │ │ │ │5日 │ │上開國泰世華│ │ │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 │ │ │ │100年9月 │ 110萬元 │以夫沈錫輝名│ │ │ │ │ │ │1日 │ │義匯款至陳寶│ │ │ │ │ │ │ │ │香上開日盛商│ │ │ │ │ │ │ │ │行帳戶 │ │ ├──┼───┼────┼──────┼─────┼─────┼──────┼────────┤ │ 5 │黃美玲│99年5月 │同上 │100年9月 │ 30萬元 │以弟黃各齊名│呂如玉共同犯詐欺│ │ │ │間 │ │13日 │ │義匯款至呂如│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玉上開國泰世│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 │ │華銀行帳戶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00年10月 │ 20萬元 │由其子郭庭瑋│陳寶香共同犯詐欺│ │ │ │ │ │18日 │ │現金交付呂如│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玉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100年10月 │ 31萬元 │同上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6日 │ (貨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10月 │46萬5000元│ │ │ │ │ │ │ │27日 │ (貨款) │ │ │ │ │ │ │ ├─────┴─────┴──────┤ │ │ │ │ │ │備註:已返還價值約6 萬2000元之貨物及│ │ │ │ │ │ │現金約5 萬元。 │ │ ├──┼───┼────┼──────┼─────┬─────┬──────┼────────┤ │ 6 │高美麗│100年10 │同上 │100年11月 │ 50萬元 │由其子陳文傑│呂如玉共同犯詐欺│ │ │ │ │ │6 日 │ │現金交付呂如│取財罪,累犯,處│ │ │ │月底 │ ├─────┼─────┤玉 │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100年11月 │ 20萬元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間 │ (貨款)│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陳寶香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累犯,處│ │ │ │ │ │備註:已返還現金約3 萬4000元。 │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7 │黃宗明│100年7、│同上 │100年8月 │ 50萬元 │ │呂如玉共同犯詐欺│ │ │ │8月間 │ │19日 │ │匯款至陳寶香│取財罪,累犯,處│ │ │ │ │ ├─────┼─────┤上開日盛商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15萬元 │帳戶 │。 │ │ │ │ │ │100年8月 ├─────┤ │陳寶香共同犯詐欺│ │ │ │ │ │24日 │ 15萬元 │ │取財罪,累犯,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100年8月 │ 10萬元 │ │。 │ │ │ │ │ │25日 │ │ │ │ │ │ │ │ ├─────┼─────┤現金交付呂如│ │ │ │ │ │ │100年8月 │ 10萬元 │玉 │ │ │ │ │ │ │31日 │ │ │ │ │ │ │ │ ├─────┼─────┼──────┤ │ │ │ │ │ │100年9月 │ 30萬元 │ │ │ │ │ │ │ │1日 │ │匯款至陳寶香│ │ │ │ │ │ ├─────┼─────┤上開日盛商行│ │ │ │ │ │ │100年9月 │ 60萬元 │帳戶 │ │ │ │ │ │ │15日 │ │ │ │ │ │ │ │ ├─────┼─────┼──────┤ │ │ │ │ │ │100年9月 │ 2萬元 │ │ │ │ │ │ │ │16日 │ │ │ │ │ │ │ │ ├─────┼─────┤ │ │ │ │ │ │ │100年9月 │ 5萬元 │現金交付呂如│ │ │ │ │ │ │21日 │ │玉 │ │ │ │ │ │ ├─────┼─────┤ │ │ │ │ │ │ │100年9月 │ 30萬元 │ │ │ │ │ │ │ │26日 │ │ │ │ │ │ │ │ ├─────┼─────┼──────┤ │ │ │ │ │ │100年9月 │ 40萬元 │匯款至呂如玉│ │ │ │ │ │ │29日 │ │上開國泰世華│ │ │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 │ │ │ │ │ │ 50萬元 │以友人名義匯│ │ │ │ │ │ │ │ │款至呂如玉上│ │ │ │ │ │ │ │ │開國泰世華銀│ │ │ │ │ │ │ │ │行帳戶 │ │ │ │ │ │ ├─────┼─────┼──────┤ │ │ │ │ │ │100年9月 │ 60萬元 │匯款至陳寶香│ │ │ │ │ │ │30日 │ │上開日盛商行│ │ │ │ │ │ │ │ │帳戶 │ │ ├──┼───┼────┼──────┼─────┼─────┼──────┼────────┤ │ 8 │洪丁義│99年4、5│不詳 │99年4、5 │ 30萬元 │現金交付呂如│呂如玉共同犯詐欺│ │ │ │ │ │ │ │玉 │取財罪,累犯,處│ │ │ │月 │ │月間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 20萬元 │現金交付陳寶│。 │ │ │ │ │ │ │ │香 │陳寶香共同犯詐欺│ │ │ │ │ ├─────┼─────┼──────┤取財罪,累犯,處│ │ │ │ │ │99年11月 │ 80萬元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間 │ │ │。 │ │ │ │ │ ├─────┼─────┤現金交付呂如│ │ │ │ │ │ │100年7月 │ 350萬元 │玉 │ │ │ │ │ │ │至10月間 │ │ │ │ ├──┼───┼────┼──────┼─────┼─────┼──────┼────────┤ │ 9 │張鵬賢│100年5月│南投市文化路│100年6月 │ 50萬元 │同上 │呂如玉共同犯詐欺│ │ │ │間 │133巷19號呂 │至8月間 │ │ │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如玉租處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100年9月 │ 10萬元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間 │ │ │。 │ │ │ │ │ │ │ │ │陳寶香共同犯詐欺│ │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10 │陳俊雄│100年7月│不詳 │100年9月 │ 30萬元│以劉錦綾名義│呂如玉共同犯詐欺│ │ │ │ │ │1日 │ │匯款至陳寶香│取財罪,累犯,處│ │ │ │間 │ ├─────┼─────┤上開日盛商行│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100年9月 │ 20萬元│帳戶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30日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陳寶香共同犯詐欺│ │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 │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附件 ┌─────────────────────────────────┬──┐ │ 卷宗全名 │簡稱│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刑偵二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㈠│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839號偵查卷宗 │卷㈡│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46號偵查卷宗 │卷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599號偵查卷宗 │卷㈣│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442號偵查卷宗 │卷㈤│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核交字第2802號偵查卷宗 │卷㈥│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核交字第515號偵查卷宗 │卷㈦│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核交字第1216號偵查卷宗 │卷㈧│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16號卷宗 │卷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