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9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90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明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 日及103 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犯詐欺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記載顯係「犯詐欺案件」之誤寫,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