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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楊國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景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景國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景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 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他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3 年2 月7 日聲請狀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依102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之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犯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 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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