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景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景國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景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 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他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3 年2 月7 日聲請狀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依102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之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犯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