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6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3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辰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辰峰因違反森林法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佰捌拾伍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辰峰因違反森林法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含有期徒刑及罰金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林辰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7 月│ ││ │,併科罰金新│,併科罰金新│ ││ │臺幣45萬元,│臺幣585元。 │ ││ │罰金如易服勞│ │ ││ │役,以新臺幣│ │ ││ │貳仟元折算壹│ │ ││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2.03.23 │102.08.13 │ │├──────┼──────┼──────┼──────┤│偵查(自訴)│嘉義地檢102 │南投地檢102 │ ││機關年度案號│年偵字第2195│年度少連偵字│ ││ │號 │第46 號 │ │├─┬────┼──────┼──────┼──────┤│最│法 院│ 嘉義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事│案 號│102 年度訴字│102 年度訴字│ ││實│ │第509 號 │第20號 │ ││審├────┼──────┼──────┼──────┤│ │判決日期│102.10.17 │103.03.24 │ │├─┼────┼──────┼──────┼──────┤│確│法 院│嘉義地院 │ 南投地院 │ ││定├────┼──────┼──────┼──────┤│判│案 號│102 年度訴第│103 年度訴字│ ││決│ │509號 │第20 號 │ ││ ├────┼──────┼──────┼──────┤│ │判 決 確│ 102.11.14 │ 103.04.15 │ ││ │定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3 │南投地檢103 │ ││ │年度執助字第│年度執字第 │ ││ │102 號(103 │1100號 │ ││ │年度罰執助字│ │ ││ │第4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