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1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坤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坤輝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蔡坤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如附件編號3 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公布,並於同年1 月25日施行,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案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於本案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