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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廖健男陳斐琪蔡志明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巫文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 項及第362 條前段規定參照。從而法院因被告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逾期仍未補正者,即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01 號判決已於民國103 年6 月23日、24日分別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巫文傑(下稱被告)之妹(或姊)巫佩菁蓋章收訖,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6頁),堪認上開判決確已於斯時合法送達。而被告固已於合法上訴期間(即103 年7 月7 日)前之同年7 月1 日具狀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有被告書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1 枚可稽,然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本院因而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同年8 月26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正本於同年9 月1 日送達予被告之姊(妹)巫佩菁蓋章收訖,此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狀之裁定1 份及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0頁正反面、第52頁至第53頁),惟被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已逾7 日,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此有本院刑事科清股收文查詢單1 紙附卷足考(見本院卷第54頁),綜此堪認被告之上訴已不符法律上程式,依上揭所示,即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蔡志明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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