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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李宜娟李昇蓉林雷安
  • 法定代理人
    陳信彥

  • 原告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淑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彥 告訴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劉淑文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284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林雷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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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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