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李宜娟、李昇蓉、林雷安
- 法定代理人陳信彥
- 原告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劉淑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彥 告訴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劉淑文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284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林雷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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