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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3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馨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馨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馨玉因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1 年11月、1 年1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 年3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0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埔刑簡字第21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5 月、9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下稱第①案);同年間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81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下稱第②案),上揭第①②案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9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再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700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5月、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其於101 年8 月28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3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54267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3 月6日法授矯字第104015426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3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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