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9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96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文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義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9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投刑簡字第37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確定;103 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3 案,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2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另於103 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5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2 案,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1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其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12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