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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2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小琴吳金玫楊捷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32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宏仁
選任辯護人
劉邦遠律師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宏仁於民國103 年4 月27日19時12分許,駕駛車牌ABW-7018號自用小客車,沿南投縣草屯鎮省府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省府路386 號加油站前路口,欲左轉進入加油站加油,理應注意汽車行經無號誌路口左轉時,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未注意直行車輛之行向,貿然左轉,適對向車道有由被害人魏晨軒所騎乘車牌129-BCQ 號機車,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時行經該路口,亦疏未減速慢行,貿然通過路口,因雙方各有上述疏失,煞避皆已不及,致被害人機車前方撞擊被告自小客車右前輪位置後,人車倒地,因此受有損傷後之蜘蛛網膜下出血、硬腦膜下出血、顱骨骨折、下肢多處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刑事訴訟法第23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得為告訴之人」指有權告訴之人並得為告訴時而言,如事實上確實無法行使告訴權,經該管檢察官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其告訴期間,應自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時起算6 個月內為之(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111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被訴犯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害人為成年人,因本案車禍導致昏迷,經送醫治療後,仍有創傷性腦傷併雙側肢體偏癱、吞嚥困難、認知功能障礙,日常生活需專人照護之情形,有童綜合醫院一般診斷書、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 份附卷可參(見警卷第28、31頁),是本案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亦無得為告訴之人,檢察官乃於104 年1 月14日當庭指定被害人之父魏瑞德為代行告訴人,魏瑞德並於當日表示要向被告提出告訴,此有該日訊問筆錄可參(見偵卷第16頁),本案告訴自為合法,合先敘明。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代行告訴人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33 條第2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故若可認代行告訴人違反被害人之意思,其告訴則非合法,與未經告訴無異,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司法院79年8 月4 日廳刑一字第901 號函意旨參照)。查被害人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受有上揭傷害,造成其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經本院於104 年4 月30日以103 年度監宣字第136 號裁定宣告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魏瑞德為被害人之監護人,有上開民事裁定書網路列印本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至70頁),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8條第1 項之規定,魏瑞德即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而被害人既經法院為監護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自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嗣魏瑞德以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本院104 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63號調解成立筆錄、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 份存卷為據(見本院卷第40、68頁),則法定代理人所為撤回告訴之意思表示應與本人所為發生同一效力,是以魏瑞德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撤回告訴,應可認其在偵查中以代行告訴人之身分提出告訴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而不生告訴之效力(即未經告訴),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楊捷羽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2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