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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2號

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鈴香許凱傑張國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訴字第12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添水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4 月28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2960號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3年6 月28日以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1321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告訴人復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於104 年3 月31日以103 年度聲判字第9號裁定交付審判而視為提起公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添水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徐添水受僱於進順土木包工業,擔任進順土木包工業於民國102 年5 月2 日向南投縣政府所承攬「南投縣政府101 年度8 月蘇拉及天秤颱風H3 -049 中寮鄉和興村仙洞坪支線災修復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及其餘15件災修復建工程之工地負責人,駐在工地,負責指揮及監督施工、現場工作場所之管理及安全維護,係執行業務之人。進順土木包工業為施作上開工程復與興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威公司)訂立預拌混凝土訂貨契約書,約定興威公司負責提供及運送系爭工程所需之混凝土。泰棋企業社另向興威公司承攬預拌混凝土運送工作。系爭工程自102 年5 月4 日開工,徐添水明知系爭工地位處南投縣中寮鄉仙洞坪支線道路,屬山區路段,唯一進入接系爭工地入口之產業道路斜坡路面為泥土路,未鋪裝柏油、寬度狹窄(最窄處寬約2.9 公尺)、陡峭(斜坡坡度為4-12度)、緊鄰山崖,預拌混凝土車無法以正向爬坡方式正常行駛至工地將預伴混凝土卸入貯斗內,需至距離該工地約100 公尺之轉彎處(台電電桿編號:仙洞59- 分17-K7389-DC59 ,該處路面鋪裝柏油,坡度則約百分之11.5到百分之20)迴轉轉向後,再以倒車爬坡方式駛入工地將混凝土卸入貯斗內,而預拌混凝土車迴轉處路面雖鋪裝柏油,惟該處寬度亦狹窄(約4.5 公尺)、陡峭(坡度約百分之11.5到百分之20)、緊鄰山崖,復因施工車輛進出而散落泥土;又山區天候狀況多變化,而徐添水另需監督、管理系爭工程以外其餘15處災修復建工程之施工,各工地天氣狀況無法一概而論,應隨時留意每工地天候狀況,而施工期間系爭工地常驟降午後雷陣雨,進入系爭工程工地入口之斜坡道路,及相鄰之迴轉處路面遇雨濕滑、泥濘,導致預拌混凝土車行駛時輪胎與路面摩擦力降低,有滑落山坡翻覆之危險,是遇此天候狀況,預拌混凝土車無法到達工地,將預拌混凝土卸入系爭工地貯斗內,若由挖土機司機拖拉倒車爬坡方式至工地卸料,仍有滑落山坡翻覆之危險,且施工期間預拌混凝土車裝載混凝土均有嚴重超載情形,更提高滑落山坡翻覆之風險。而遇下雨天候狀況,依進順土木包工業與興威公司預拌混凝土訂貨辦法第2 條約定興威公司並無運送混凝土至系爭工程工地卸料之義務,且徐添水依進順土木包工業分別與南投縣政府、興威公司所訂立之契約,負有排除進入系爭工程工地入口之斜坡道路,及相鄰之迴轉處路面濕滑、泥濘之不安全狀況,及監督興威公司以合法且未超載車輛運送混凝土,以維護運送人員安全之注意義務,而依其智識、工地工作經驗及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未阻止預拌混凝土車超載運送;亦未排除進入系爭工程工地入口之斜坡道路,及相鄰之迴轉處路面濕滑、泥濘之不安全狀況(如澆灌預拌混凝土或其他改善路面濕滑、泥濘之危險因子之適當措施),或採取其他替代安全措施(如依系爭工程編列之工地小搬運預算,以轉換搬運之方式卸料,即擇適當處所設置中途卸料區,再以小搬運方式將混凝土運至工地貯斗內),仍消極容任預拌混凝土車繼續超載運送,並以挖土機拖拉預拌混凝土車倒車爬坡之危險方式至系爭工程工地卸料。嗣於102 年6月18日13時15分許,泰棋企業社合夥人兼司機陳登棋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預拌混凝土車運送混凝土至系爭工地途中遇午後雷陣雨,大雨造成進入系爭工程工地入口之斜坡道路,及相鄰之迴轉處路面濕滑、泥濘,無法到達工地卸料,陳登棋於駕駛預拌混凝土車迴轉轉向倒車,循往例等候系爭工地人員以挖土機拖拉方式欲至工地卸料時,因路面濕滑、泥濘之不安全狀況未排除,且載重混凝土嚴重過量(載運淨重約16.8公噸,核定之總重量為8.7 公噸),自迴轉斜坡處滑下山坡約20公尺,經緊急送往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已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下稱南投醫院)救治,於同日16時24分許,仍因胸部挫傷致創傷性休克不治死亡。

二、案經陳登棋之子陳益貿提起告訴後,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而聲請交付審判,嗣經本院裁定交付審判並進行審理。

理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其餘以下採為判決基礎之被告徐添水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部分業經被告及辯護人表示不爭執,同意有證據能力(參見本院卷㈠第37頁反面、第55頁),部分經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時,已諭知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等均得隨時就本件各項證據(包括證據能力)表示意見,是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等均知有該等證據,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其等均未對該等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參見本院卷㈢第28頁至第38頁),本院復審酌前揭證據之取得,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無證據證明力顯然偏低等不適當之情形,以之為本件證據堪認為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件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為系爭工程之工地負責人,駐在工地,負責指揮及監督施工、現場工作場所之管理及安全維護,係執行業務之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死犯行,辯稱:在跟興威公司叫料之前,我有告知興威公司施工地點,他們業務員有到現場瞭解狀況,伊等公司與興威公司訂定的契約是興威公司的攪拌車要送料到工區內的混凝土貯斗內。現場道路坡度是原本就有的狀況,車禍地點被害人陳登棋迴轉的道路是有鋪設水泥,但是通往工地的路段沒有鋪設水泥,那是既有道路,本來就沒有鋪設水泥,攪拌車行駛到迴轉地點,無法順向行駛進入工區,只能在迴轉地點先行迴轉,再倒車進入工區卸料,伊對於上述工地及興威公司攪拌車運送混凝土到現場的路徑、坡度、路面狀況,攪拌車倒車進入工區卸料的情形伊都很清楚。之前與興威公司叫料,都是伊或吳偉堅跟興威公司聯絡,伊等之前跟興威公司叫料,興威公司就會出貨,但是到達時間伊等不知道,伊等只有派員在施工現場指揮攪拌車卸料,並沒有派員到施工範圍外攪拌車行駛的路徑(含出車禍迴轉地點到施工入口),如果興威公司沒有辦法運送,他們應該要拒絕伊等,或要派隨車人員指揮司機運送,而不是伊等要在既有道路上派員協助他們送料,所以伊等沒有在迴轉地點設置中途混凝土卸料區,伊認為現場狀況沒有危險性,如果有危險性,司機就不會出貨,他們的司機也認為沒有危險,所以才會出貨,施工期間是梅雨季,有時天氣看起來很好,但會下雨下個幾分鐘,有時其他工區有下雨,伊等工區沒下,有時伊等工區有下雨,其他工區沒下,天氣是多變的,施工時遇到下雨就不會叫料,因為怕下雨車子上不去,因為送料到工區入口那個路段是有坡度的,沒有鋪設水泥,下雨就會泥濘,車子上不去,也會影響施工品質,所以下雨天伊等不會叫料。從開工到事發當天,每部混凝土車都是用倒車方式上去的,死者陳登棋也已經運送過6 次了,事發地點離工區還有85公尺,是在既有的運送途中發生的,伊沒有接到興威公司之出貨通知,所以伊不知道車輛何時會到工地,且工地因地形關係,也看不到事發地點,被害人是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勞檢所也認為不是工安事件,不能算是伊等的過失云云(參見本院卷㈠第35頁反面至第36頁;偵卷第73頁至第75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進順土木包工業承攬南投縣政府所發包之系爭工程,工程內容主要是施作一座長約39公尺之擋土牆,進順土木包工業因施作系爭工程及其他共16件工程之需要,向興威公司訂購混凝土,並訂有預拌混凝土訂貨契約書,其預拌混凝土訂貨辦法約定:「二、預拌混凝土之價格包括由本公司以攪拌車送至工地( 攪拌車可以到達處為限) 卸入客戶自備之混凝土貯斗內為止。但如工地道路不良或設備欠週,致使攪拌車之通行易遭危險時本公司得拒絕送貨,客戶應即負責修補批以便攪拌車行駛安全。」。系爭工程施工工區距離仙洞坪道路之支線約85公尺;而被害人駕駛預拌混凝土車、不慎掉落山坎之地點,係在仙洞坪道路支線欲轉往系爭工程現場之轉彎處,該處係既有道路,距離系爭工程工區尚有約85公尺遠,並不是發生在系爭工程施工工區範圍內,被害人在運送路程中之既有道路上發生意外事故,實令人遺憾,被告就本件意外事故之發生,確實沒有任何過失可言。警方認為本件是一般道路交通意外事故,並非工安事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現改制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下稱中區勞檢所)亦認本件意外死亡事故並非發生在系爭工程工區內,而係發生在既有道路,所以,並非工安事件。本件被害人所駕駛之混凝土車有嚴重超載之情形,亦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本件系爭工程向興威公司訂購混凝土,只是買賣關係,對於興威公司貨物如何運送,並無置喙之餘地;此部分超載之風險自應由興威公司或陳登棋承擔,豈能因被害人嚴重超載等個人不當行為,苛責被告應負業務過失致死罪責。告訴人另有指稱該工地因地勢陡峭,應另在平坦處設置混凝土暫時卸料區,再以鏟土機搬運至工區,告訴人上開主張根本與本件預拌混凝土訂貨契約書之約定不符,參見上開預拌混凝土訂貨契約書之約定,混凝土車司機須將混凝土送至工地,下料到挖土機之挖斗內或挖土機吊掛的小貯斗內,才算完成貨品之交付;如有工地道路不良或設備欠週,致使攪拌車之通行易遭危險時,興威公司或被害人自得拒絕送貨,如要送貨,亦可增派隨車人員協助行車及卸貨之安全;且由證人簡榮昌之供述,可證混凝土車都是自己倒車到工地,只有一、兩次,因混凝土車司機要求幫忙,簡榮昌才會以挖土機幫忙拉他們上斜坡;另依簡榮昌及劉希羿之供述可證興威公司的相關人員沒有反應過現場道路有危險性,混凝土車倒車會有危險或類似的狀況。關於交付審判裁定書指摘被告「未派員到場指揮混凝土車」部分,一般而言,在客戶通知、要求送貨後,興威公司因須調度、安排車輛,通常沒有辦法馬上出貨,而係依客戶指定之送貨日陸續出貨;又興威公司人員或混凝土車司機依慣例亦不會事先通知客戶混凝土車到達之確切時間;查系爭工程地點在南投縣中寮鄉棋盤石,興威公司係由名間廠(南投縣○○鄉○○路00號)出貨,兩地相距二十多公里,車行時間在40分鐘以上,所以,通常在混凝土車到達施工工地之前,現場施工人員均不知悉混凝土車到達之時間。由證人劉書婷、簡榮昌、吳偉堅等人之供述,可證被告或是在系爭工地現場之工人,確係不知被害人駕駛之混凝土車已到達系爭工地,本件被害人到達後,如需挖土機拖拉,大可按喇叭通知工地內的人員,但本件被告或是在系爭工程工地現場之工人,確係根本不知混凝土車已到達,交付審判裁定書之指摘,確屬苛責,亦過度擴張被告之注意義務云云(參見本院卷㈠第40頁至第60頁、本院卷㈢第36頁至第37頁 、第47頁至第75頁)。

㈡經查:

⒈被告受僱於進順土木包工業,擔任系爭工程之工地負責人,駐在工地,負責指揮及監督施工、現場工作場所之管理及安全維護,係執行業務之人乙節,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調閱系爭工程之契約書、預算書、計畫書、決算書核閱屬實,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⒉進順土木包工業為施作系爭工程及向南投縣政府承攬之其餘15件災修復建工程,與興威公司訂立預拌混凝土訂貨契約書,約定興威公司負責提供及運送系爭工程所需之預拌混凝土乙節,亦據被告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當時擔任興威公司名間廠廠長林雄(參見本院卷㈢第4 頁)、當時擔任興威公司草屯廠廠長辛德彰(參見本院卷㈢第10頁反面)、當時擔任興威公司名間廠業務陳憲明(參見本院卷㈡第110 頁反面)證述屬實,復有興威公司泥品事業部訂貨契約書1 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88頁至第91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⒊系爭工程工地位處南投縣中寮鄉仙洞坪支線道路,屬山區路段,唯一通往、連接系爭工地出入口之產業道路路面未鋪裝柏油、寬度最窄處寬約2.9 公尺、斜坡坡度為4-12度、緊鄰山崖,下方距離該工地約100 公尺之轉彎處(即預拌混凝土車迴轉轉向處,詳後敘述)路面鋪裝柏油、坡度則約百分之11.5到百分之20、寬度約4.5 公尺、緊鄰山崖乙節,有中區勞檢所上揭「承攬興威公司混凝土運輸工作之陳○貿(即泰棋企業社)合夥人陳○棋發生交通事故災害致死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見偵卷第55頁至第59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4 年2 月9 日勞職中4 字第1040400589號函及所附現場圖1 份、照片2 張(見本院聲判卷第26頁至第28頁)、事故現場照片(見相驗卷第6 頁至第8 頁;偵卷第24頁至第31頁)及本院104 年7 月9 日勘驗筆錄、勘驗所繪製之現場圖及勘驗現場照片(見本院卷㈠第131 頁至第152 頁)附卷可證。又系爭工程工地空間不足讓預拌混凝土車迴轉,致預拌混凝土車無法以正向爬坡方式正常行駛至系爭工地將預伴混凝土卸入貯斗內,需至距離該工地約100 公尺之轉彎處迴轉轉向後,再以倒車爬坡方式駛入工地將混凝土卸入貯斗內乙情,業據證人即系爭工程挖土機司機簡榮昌(參見偵卷第106 頁)、預拌混凝土車司機白竣仁(參見偵卷第107 頁、第116 頁)證述屬實。而上揭事實均為被告所是認(參見偵卷第118 頁;本院卷㈠第35頁反面至第36頁),是堪認系爭工程工地屬山區路段,進入系爭工地入口之產業道路斜坡路面未鋪裝柏油、寬度狹窄、坡度陡峭、緊鄰山崖,系爭工程工地空間不足讓預拌混凝土車迴轉,致預拌混凝土車無法以正向爬坡方式正常行駛至系爭工地將預伴混凝土卸入貯斗內,需至距離該工地約100 公尺之轉彎處迴轉轉向後,再以倒車爬坡方式駛入工地將混凝土卸入貯斗內,而預拌混凝土車迴轉轉向處路面雖鋪裝柏油,惟該處寬度亦狹窄、陡峭、緊鄰山崖等情為真實。至本院勘驗時測量預拌混凝土車迴轉處道路寬度約4.3 公尺至4.4 公尺,較中區勞檢所測量之4.5 公尺狹窄;另被告自承系爭工程工地距離被害人駕駛預拌混凝土車滑落處即預拌混凝土車迴轉處約85公尺(參見偵卷第74頁),此亦較中區勞檢所測量之100 公尺近,此2 點均以中區勞檢所測量結果較有利於被告,是本院均以中區勞檢測量結果作為本件事實認定之依據,先予敘明。

⒋系爭工程自102 年5 月4 日開工,有決算書內之南投縣政府結算驗收證明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㈢第80頁)。而被告自承:施工期間是梅雨季,有時天氣看起來很好,但會下雨下個幾分鐘,有時其他工區有下雨,伊等工區沒下,有時伊等工區有下雨,其他工區沒下,天氣是多變的等語(參見本院卷㈠第36頁);又證人即興威公司預拌混凝土車調度人員劉書婷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稱:「其實梅雨季我們也很難預料,工地打電話過來天氣都很好,因為梅雨季是午後雷陣雨,一下子很快就下雨」、「大雨,當時都是雷陣雨」、「那時候是梅雨季」、「那陣子都下雨」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103 頁反面、第106 頁反面、第109 頁);證人陳憲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當時出貨都遇到午後雷陣雨」、「工地每天狀況不一樣」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13頁、第14頁);證人吳偉堅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從開工到事故期間,伊的工區一定會有下西北雨等語(參見本院卷㈢第26頁),是施工期間系爭工地常驟降午後雷陣雨,被告所監督、管理之系爭工程及其餘15件災修復建工程各工地天氣狀況無法一概而論乙情堪以認定。

⒌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經過及死亡原因之認定:

⑴泰棋企業社向興威公司承攬預拌混凝土運送工作,於102 年6 月18日13時15分許,泰棋企業社合夥人兼司機即被害人陳登棋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預拌混凝土車運送混凝土至系爭工程工地準備卸料,在距離系爭工地約100 公尺前迴轉處滑下山坡約20公尺,被害人經緊急送往南投醫院救治,於同日16時24分許,仍因胸部挫傷致創傷性休克不治死亡等情,經被害人之子陳益川(參見相驗卷第3 頁)、吳偉堅(參見相驗卷第5 頁;偵卷第117 頁)、劉書婷(參見偵卷第105 頁;本院卷㈡第104 頁、第106 頁、第108 頁)、白竣仁(參見偵卷第107 頁)證述屬實,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檢驗員(法醫師)相驗屬實,復有交通事故現場略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南投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法醫檢驗報告書及相驗筆錄各1 份、現場照片5 張及相驗照片6 張在卷可憑(見相驗卷第6 頁至第13頁、第16頁至第23頁),此外,尚有中區勞檢所出具之「承攬興威公司混凝土運輸工作之陳○貿(即泰棋企業社)合夥人陳○棋發生交通事故災害致死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1 份(見偵卷第55頁至第59頁)及興威公司預拌混凝土送貨單1 紙(見偵卷第5 頁)在卷可參,復為被告所不否認,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⑵依證人劉書婷於偵訊時證述稱:當天陳登棋是第一台車,白竣仁是第二台車,白竣仁開到一半時,有以對講機跟伊說,雨下很大,很像颱風天,還可以灌漿嗎?伊就「說你等一下」,並馬上聯絡陳登棋,陳登棋就說他已經倒車好了,準備要給掛手拖,伊就趕快打電話給簡榮昌(按:應係證人吳偉堅,以下同),問他說工地有無在下雨,他說他沒有在工地,要打電話問看看,後來簡榮昌回電給伊時,就說陳登棋已經出意外了。當天叫貨時天氣很好,白竣仁,跟伊說下雨時,伊等公司那邊根本沒下雨等語(參見偵卷第105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問:本件事故發生的時候,預拌混凝土司機有無跟你說明當天工地狀況?)那時候他已經到工地,後面那一台司機白竣仁是要去別的地方,是同一條路同一營造公司但是不同工程,白竣仁本來要去另一工地,可是那邊下雨了。」、「(問:發生本案事故之前,那位已死亡司機有無跟你提到什麼情形?)他有跟我說他已經到工地,那邊已經下雨。」、「(問:之後你如何處理?)他跟我講完,我用對講機喊他,然後都喊沒有人,因為他跟我說工地已經下雨,我有打給工地,可是工地沒有接,過一下子工地打電話跟我說車子已經滑落山谷,我們跟司機聯絡都是用車上的對講機。」、「(問:你剛才說當天陳登棋跟你回覆說他已經到達工地,那他有沒有講他在做何事?)他有講車子已經迴轉好,準備好要下料的動作。」、「(問:當天吳偉堅叫貨的時候,天氣如何,有無下雨?)叫貨時沒有下雨,應該是路途中下雨,因為那一天白竣仁一樣走那條路,但是已經下雨所以把料轉到那邊。」、「(問:你可否回想一下,當天陳登棋除了跟你講車子迴轉好以外,還有沒有跟你講些什麼?)講對講機而已,是白竣仁跟我說下大雨,所以我會比較著急那個工地,我一定會先問陳登棋你到哪裡,他回答我已經到工地現場,車子已經倒好了,但是工地剛在下雨。」、「(問:你印象中,陳登棋是說下著什麼樣的雨,是大雨或小雨?)大雨,當時都是雷陣雨。」、「(問:你可否回想一下,陳登棋當天有沒有跟你講他是在等挖土機來拖?)工地下過雨,我們的車子都要用拖的,否則沒辦法進去。」、「(問:我是問陳登棋有沒有跟你講這樣的內容?)有,他跟我說那邊下雨了,他已經迴轉好,要等挖土機來拖。」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104 頁至第105 頁、第106 頁至第頁)。白竣仁於偵查中證述稱:當天陳登棋第一台車,伊是第二台車,剛出門時有一點下毛毛雨,到中寮雨下很大,因為伊到該工地很多次,有一段要倒車上去卸料的路,下大雨會很不好開伊覺得會有危險,伊就聯絡劉書婷是否要上去,伊還有一邊聯絡陳登棋想要瞭解工地的情況,但陳登棋都沒有回應,後來劉書婷打電話給伊說陳登棋的車子翻車了。等語(參見偵卷第107 頁);證人吳偉堅於偵查中證述稱:當天是伊叫料,天氣不好伊等不會叫料,當天是多雲,伊應該是中午叫料,但他們的工廠到伊等工地要1 、2 小時當天他們到的時候就已經是下大雨,但下5 分鐘而已等語(參見偵卷第112 頁),是證人吳偉堅向興威公司叫料時並未下雨,被害人駕駛預拌混凝土車運送混凝土至系爭工程工地,途遇午後雷陣雨,被害人已抵達距離系爭工地約100 公尺前轉彎處,並已迴轉完畢,將車頭轉向,欲等候系爭工程挖土機司機協助拖拉,以倒車爬坡方式駛入系爭工地將混凝土卸入貯斗內時,自該處翻覆之事實,堪以認定。

⑶依被害人駕駛之預拌混凝土車核定之總重量為8.7 公噸(見偵卷第57頁),然觀之卷附興威公司預拌混凝土車送貨單被害人當天駕駛之預拌混凝土車卻載重16.86 公噸,已嚴重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⑷白竣仁於偵訊時證述稱:系爭工程工地有一段要倒車上去卸料的路,下大雨會很不好開,伊覺得會有危險。預拌混凝土車要迴轉進入工地有2 種方法,第一種是車頭先往工地入口處前進再倒車到斜坡上,車頭再往來車方向走,再倒車進入工地入口,另一種車頭直接進入斜坡,再倒車進入入口,2種方法都要來回好多次。事發地點的道路上有鋪水泥,只是路面有很多車子經過地下來的泥巴。往工地入口處到工地的路段該處是斜坡,該路段沒有鋪水泥路面,會空轉沒有辦法爬上去,下雨天若沒有挖土機拖拉就無法上去。伊指得的危險是指在迴轉處迴車的時候,迴轉的空間不大,旁邊的山崖很深等語(參見偵卷第107 頁、第116 頁);證人劉書婷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如果不要下雨,預拌混凝土車是可以直接進去工地卸料,下過雨會有泥土,無法直接進去卸料,就要等挖土機拖拉,而且如果下午下雨,不可能隔一天地就乾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104 頁、第108 頁反面、第109 頁);及證人陳憲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這件司機有反應路況有危險性,司機去工地回來後都會反應給調度人員,調度人員再反應給伊,當時出貨都遇到午後雷陣雨,工地如果下雨,至少要過三、四天,或出大太陽之後才會乾,因為它是泥土,不像外面柏油路兩天就乾,有時候山上午後雷陣雨會下半個鐘頭至一個鐘頭,道路會泥濘。司機有反應開到工地要掉頭,司機說不像小車子,轉一個彎就過去,大車要前後前後兩、三次,不向小車一次就開上去,攪拌車開到工地要掉頭三、四次,司機反應三、四次還算可以,有時要五、六次。司機他們到轉彎的地方,車子要停在那裡等,因為道路泥濘,攪拌車不像四輪傳動的車子,倒退就可以,一定要有挖土機或什麼來拉進去工地。司機出貨的時候沒有反應,後來遇到下雨有反應,司機到工地入口,因為是泥土路,車子不能進去,後來有跟工地協商,他說如果不能進去,他會用挖土機拉進去,司機說這樣也會有危險等語明確(參見本院卷㈡第112 頁反面至第113 頁、卷㈢第13頁至第14頁)。參以,卷附相驗現場照片(見相驗卷第7 頁),明顯可見進入系爭工程工地入口之斜坡道路,及相鄰之迴轉處路面散落泥土,地面濕潤。佐以,中區勞檢所於案發後至現場勘查,研判被害人係載運7 立方公尺混凝土至南投縣中寮鄉仙洞坪支線道路上在距離工地前方100 公尺處,將車頭轉向準備倒車駛入工地,過程中因坡度過大、地面溼滑且載運水泥過量(約16.8噸),導致車頭朝下滑落山坡約20公尺,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而不安全狀況係載運混凝土之重量超過貨車規定載重,於濕滑斜坡處以倒車方式行駛;基本原因系缺乏安全意識等情,有上述發生交通事故災害致死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附卷可參(見偵卷第58頁);從而,足認進入系爭工程工地入口之產業道路斜坡路面未鋪裝柏油,為泥土路面;而混凝土車迴轉處雖鋪裝柏油,因車輛進入而散落泥土,而系爭工程施工期間常遇午後雷陣雨,遇下雨天候,此2 處路面則濕滑、泥濘,致預拌混凝土車行駛時輪胎與路面摩擦力降低,加上此2 處路面寬度均狹窄、陡峭、緊鄰山崖,迴轉處迴轉空間不大,預拌混凝土車在該處迴轉,及迴轉後倒車由挖土機拖拉倒車爬坡進入系爭工程工地卸料,均有墜入山坡之危險,而裝載混凝土超過核定總重量,更提高墜入山坡之危險等事實明確。被告係系爭工程工地負責人,駐在工地,負責指揮及監督施工、現場工作場所之管理及安全維護,其自承:「如果天氣不好,路比較滑」(參見偵卷第73頁)、「對於工地及興威公司攪拌車運送混凝土到現場的路徑、坡度、路面狀況,攪拌車倒車進入工區卸料的情形我都很清楚。」、「送料到工區入口那個路段是有坡度的,沒有鋪設水泥,下雨就會泥濘,車子上不去」等語(參見本院卷㈠第36頁),從而,被告對於上開不安全、危險運送狀況當具有認識,對於危害結果之發生況應可預見,自難諉為不知,其竟辯稱其認為現場沒有危險,如果有危險性,司機就不會出貨云云(參見本院卷㈠第36頁),悖於上揭事實,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至辯護人以證人系爭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公司容泰工程顧問有公司(下稱容泰公司)總經理劉希羿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公司監造人員並未向其反應預拌混凝土車上去系爭工程工地卸料有何窒礙難行之情況為由(參見本院卷㈡第40頁),辯稱預拌混凝土車運送狀況無危險云云(參見本院卷㈢第56頁),然證人劉希羿上揭證述預拌混凝土車上去系爭工程工地卸料並無困難乙節,已與被告前開自承事實有違,亦與上開證人證述及中區勞檢所檢查結果有悖,已難憑採,自難據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⑸基上,被害人係因裝載混凝土超過核定總重量,及運送道路濕滑、泥濘、陡峭等不安全、危險狀況導致翻覆死亡之事實,應堪認定。

⒌系爭工程預算書關於「混凝土運費(包含工地小搬運)」是否編列「工區外」工地小搬運運費、編列該預算原因、是否執行該預算、系爭工程進順土木包工業與興威公司雙方約定預拌混凝土車運送混凝土卸料地點等節之認定:

⑴系爭工程預算書三、施工材料施工材料列表項次6 記載「混凝土運費(包含工地小搬運)」(見偵卷第17頁);單價分析表工料名稱混凝土運費混凝土運費及編碼(備註)欄記載「000000000 ,含工地小搬運」(見本院卷㈠第205 頁);詳細價目表項次壹一7 混凝土運費複價記載「90,364」、編碼(備註)欄記載「000000000 ,含工地小搬運」(見本院卷㈠第206 頁);混凝土運費計算表記載「三、其他成本:現場工地之混凝土小搬運,每天以3,000 元計算,而小型搬運車每天搬運數量為30㎡,則小型搬運費為3000/30 ≒100元/ ㎡」(見本院卷㈠第204 頁);工程決算書工程竣工驗收表項次壹一7 混凝土運費混凝土運費及編碼(備註)欄混凝土實做費小計欄記載「90,364」(見本院卷㈠第207 頁)。參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 年12月17日工程技字第10400390990 號函覆:「系爭工程工程預算書中混凝土運費計算表……,對於該工地小型搬運費已載明係使用小型搬運車搬運混凝土之費用,或包括操作小型搬運車搬運混凝土之費用內容」(見本院卷㈠第216 頁);稽之容泰公司104 年12月17日函覆內容略以:因本案係山區道路災修工程,於原設計即考量混凝土預拌車無法直接運送至施工現地,需轉換搬運方式,故於單價分析表編列「混凝土運費(包括工地小搬運)」;佐以證人劉希羿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問:關於本案南投縣政府所發包101 年度8 月蘇拉及天秤颱風H3-049中寮鄉和興村仙洞坪支線災修復建工程,該工程是否委託你們公司規劃、設計、監造?)是,我們是測量、設計、監造。」、「(問:本件工程之測量、設計、監造都是由你所參與?)我有參與。」、「(問:你有無實際去過工地現場?)之前我有去過一次。」、「(問:對於現場你還有沒有印象?)南投的案例幾乎都是在山區道路施作,在運輸、交通方面,我們會特別注意山路的問題,也就是說執行方式會與其他案例稍有不同,一般的運費,假如我的車輛能夠正常通行,運費我們會編列在混凝土的單價分析裡面,本案我們認為這些道路可能有的車輛無法通行,必須改換比較小的車輛,所以我們有編列一項小搬運的費用,不管什麼情況,混凝土一定要到達施作現場,包商或供應商是用什麼手段、什麼材料,或用小搬運的方式,或用怪手去抓,我們都已經把這個費用包含在內,所以在單價分析表,運費單獨把它拿到外面來,實際上只要完成工項,我們就認為已經有完成道路運輸的工作,這與其他我們在執行的案例比較不一樣,這個案例除了混凝土以外,鋼筋也是有小搬運的費用給包商來使用,至於包商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混凝土或施工材料怎麼到達工地,以混凝土來講,他們是跟混凝土供應商協議,你到什麼地方,當然我要到比較困難的道路,或通過較困難的道路,混凝土供應商他們認為這條道路比較不好走,我們費用可能會比較高一點,在本案就我所知,包商將混凝土小搬運到某個地方後,還必須用怪手去舀起來,再倒到主模裡面,這些費用我們已經有編列給承包商去用,至於承包商跟材料商到底約定卸貨地點在何處,我們沒有限制,我們給法院的函文裡面,有特別強調對於轉換搬運方式及地點,我們並沒有給予限制,但是我們有編列一筆錢給承包商及材料供應商去使用。」、「(問:(你剛才陳述混凝土車沒辦法直接到哪裡?)當時我們設計的時候,我們覺得混凝土車可能無法到達施工的工地,所以我們才會編列小搬運的費用,小搬運的方式有很多種,比如說用比較小的車,秤量以後再把它潑到上面去,或他們有辦法用原車上去,我們也視為是小搬運,或把料卸一些掉,它可以上去,只要能夠把混凝土倒到模板裡面去就可以,實際上包商及材料商他們如何界定我們不管,我們讓他們靈活去使用,這是混凝土供應商跟包商之間協議的地點,他們要在哪裡卸料,他們要用什麼方式去處理,所以我們有編列這個費用讓他們去使用。「(問:上方照片右上角,比較小的地方是往工地方向,照片中間是可以迴車比較平坦的地方,這是山區的災修工程,你們去現場是評估此狀況,攪拌車沒辦法直接運送到施工現場?【提示本院卷㈠第144 頁現場照片並告以要旨】)對,我們在編預算的時候,認為攪拌車是沒有辦法載運上去,所以編列預算是用小搬運的方法,但是小搬運的方法是以我們設計人員的認知,實際上施工廠商或材料商有沒有辦法上去,我們不能限制他們一定不能上,可能他們可以上去,所以我們有編列小搬運的費用,讓他們可以靈活運用,能夠把混凝土弄到上面去,把整個擋土牆灌好,我們的目標是這樣。」、「(問:當初你到現場履勘時,為何會判斷該地方攪拌車沒辦法上去,具體的判斷依據為何?)我們以最保守的方式,在山區道路有時候真的大型車輛無法上去。」、「(問:當初你們判斷的專業考量為何?)山區道路的坡度、寬度、天候我們都有考量,包括山區道路運下來的時候會滑,道路寬度、道路等級、坡度、天候關係,我們的設計人員去過很多次,回來都有跟我報告,我們以最保守的方式去評估,我們認定大型車輛不能過,一定要用小搬運的方式,我們以最保守的方式來編列這個預算,用最保守的方式確保安全。」、「(問:可否詳述一下,現場道路的坡度、寬度、山區天候如何?)我到南投這邊大部分都是陰天的時候,中寮鄉這邊的道路寬度差不多都一樣,大約都在三米、三米半左右,四米就比較寬,道路彎彎曲曲,有時候迴轉也應該有130 幾度以上,實際上大型車輛要到山上去會比較困難一點,除非說他慢慢開,一定要很小心,旁邊要有人指揮。一般執行山區工作的時候,我們會特別注意運輸的方式,車輛有沒有辦法上去,天候的條件如何,依照道路法規來講,假如坡度超過多少以上,這個不能用還是怎麼樣,但是有時候我們在山區裡面法規可能沒辦法適用,因為山區某個地點可能發生災害,我們要去搶修,如果我們沿用這個法規,道路怎麼樣我們才可以通行車輛,等於說這命令只要一下,公務員就拿這一條說道路等級超過多少,車子沒辦法上去,工地就無法去修補,一般來說,山區工程的道路坡度真的沒辦法行走,我們會去開闢一條新的道路,依我們實務經驗來看,認為它還可以上去的條件下,我們還是以沒辦法上去的預算來編,讓包商可以有比較充裕的資金來執行工作。另外我在南投山區所看到的道路,就如剛才所講,有時候沒有下雨,因為地下水滲出來路面也是濕滑,上面也是有青苔,以整個現場來講,假如我到山上去,我會開比較小型的車子,我在顧問公司從民國79年一直做到現在,山區案件我們公司也做很多,也會遇到一些特別的情況,如果我們沒有將小搬運的費用編列給包商,包商會跟我反應,說你沒有編這些費用給我們,他們一定會跟我要,講一句不好聽的,有時他們會故意刁難,會說你沒有編這個費用,哪裡的道路我不能通、不能走,這是我們以前的經驗,他們會說你一定要變更設計,你一定要把這一筆錢變更給我,但是對我們來講,我們不太喜歡變更設計,除非有充足的理由,依我們以前的經驗,視情況需要,我們會特別加編小搬運的費用,在規劃上來講,之前我們的人員到現場,他都已經有充分的瞭解,回來也有跟我報告,我們在設計的時候就採用這一種方法,我們最後的手段,驗收的認定方法,就是混凝土已經到位,我們就認定你們有執行小搬運的動作。」、「(問:所以說本案這件山區災修工程,考量到道路的寬度、坡度及天候關係,你們為了確保安全,還是認為混凝土車無法上去,所以編列小搬運的預算?)對。」、「(問:你們覺得山區這種狀況,混凝土車上去是有一定的危險,你們才會編列小搬運的預算,確保施工人員的安全?)對。」、「(問:工地小搬運有沒有限定一定要在工區內,或工區外?)沒有,因為這一次最重要的是如何把混凝土直接運送到工地裡面來,所以後面有刮號,含工地小搬運,專業名詞應該是工地小搬運,就是在工地裡面拉來拉去,我們用刮號備註含,因為我們有碰過包商故意刁難,說沒有工地內的小搬運,那是工地外的小搬運,所以我們在混凝土費用後面加註工地小搬運,可以講說有包含在內。」、「(問:……再跟你確認,你們在編列預算時,會編列工地小搬運的預算,你說有些工程的包商不管有沒有危險性都希望編列這一筆預算,他們比較好運用,這是一種情形,另一種情形是確實需要維護安全,因為它確實有危險性,依你們專業考量,需要編列這一筆小搬運的預算,至於包商跟送料廠商如何協議,他們自己再去考量,我要確定的是,本案到底是你們覺得運送並無危險性,編列這筆預算讓包商彈性運用,包商以後才不會再來跟你們要這一筆預算,還是你們覺得依照本件工程之山區狀況、道路、坡度、天候等因素,確實要編列這筆工地小搬運的預算,才能確保運送人員的安全?)本案的情況是我們認為混凝土車上去工地有困難,我們必須編列這一筆費用,不是包商來跟我們要,那時包商還沒有得標。」、「(問:依照你們專業的考量,本案這件災修復建工程,混凝土車運送上去確實有危險性,沒辦法直接到達工地,所以你們才會編列這一筆『工地小搬運』的費用?)是。」、「(問:你們編列的這筆預算,備註欄有刮號,註明『含工地小搬運』,因為本案混凝土車沒辦法直接到工地卸料,所以你們覺得需要編列這筆『工地小搬運』的預算,除了在工區外,還包含在工區內的其他小搬運的費用嗎?)這一筆費用是包括工地裡面的小搬運,以及沒辦法到達工地的搬運費用,兩種費用都有包含,亦即工區內、工區外的小搬運都有包含在內。」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33頁反面至第41頁),已堪認系爭工程關於混凝土運費部分確實編列「工區內」、「工區外」使用小型搬運車搬運混凝土之費用,工程竣工驗收混凝土運費實做費用則與預算書編列金額相符(即工程竣工驗收混凝土運費實做費用包括工地小搬運費用);而系爭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公司之所以編列「工區外」小搬運預算係因規劃、設計系爭工程時履勘現場,因系爭工程屬山區道路災修工程,考量山區道路的坡度、寬度、天候等因素,認預拌混凝土車運送至施工現地有危險,無法直接運送至施工現地,需轉換搬運方式,故編列「工區外」使用小型搬運車搬運混凝土之費用,以維護預拌混凝土車運送安全乙情屬實。

⑵如前所敘,系爭工程預算書編列之混凝土運費固包含「工區外」工地小搬運費用,工程竣工驗收混凝土運費實做費用亦包括工地小搬運費用,惟系爭工程是否確實執行「工區外」工地小搬運費用,規劃轉換搬運之方式、位置及路段等事項乙節,依容泰公司104 年12月17日函覆內容略以:因實際現場小搬運之方式、位置、路段,需視實際使用之運送機具、技術,並需仰賴施工廠商與混凝土廠對於轉換搬運方式地點之安全及專業判斷,故未指定轉換搬運位置及長度,而採一式之費用推估每立方公尺之混凝土運費成本,換算概估每立方公尺混凝土小搬運費用約為100 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9 頁);參以,證人劉希羿於本院審理時復證述稱:「(問:施工完成之後,你們有編列工程決算書給南投縣政府,裡面的混凝土運費與工程預算書所編列的預算一模一樣,等於說混凝土運費實際上也有支出小搬運的費用,是否如此?)我們的認知就是混凝土不管是用什麼方法,有到達現場,完成混凝土擋土牆的澆置,就認為在整個運輸過程之中,你已經有盡到責任,已經完成這個項目,當時編列這個項目的目的是要讓包商能夠靈活運用,再來,我們的目標是一定要把混凝土運到工地裡面,不能因為你的工地運輸道路,或你的搬運方式有什麼問題,我們已經有編錢給你們,就是把它做好就對了,不管你們用什麼方法,所以我們沒有指定你們應該要怎麼做,用什麼機具、用什麼方式、要在什麼地點,那是你們跟供應商之間的行為,我們的目標就是要把混凝土做到這個現地來。」、「(問:我是問預算書及決算書金額一模一樣,依據該工程決算書,你有沒有辦法判斷,本案實際上已經有使用工地小搬運的方式來施工,所以支出這筆費用?)有,我們的認知就是整個工程作完了,混凝土已經有到位,驗收數量有符合,我們就認為你們已經有執行小搬運的動作。」、「(問:所以你們是以結果來看?)對,過程中,我們是建議包商跟材料商去做一個協商,材料商如果要運到比較上面,它整個價位會比較高,小搬運的費用部分他們就拿的比較多,如果他們搬運是在比較下面,要叫包商過來幫忙,小搬運的費用就由包商這一邊來支付,我不曉得他們協議的行為是怎麼樣,我不清楚。」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35頁反面至第36頁,可知容泰公司就系爭工程並未針對工地小搬運預算部分規劃轉換搬運之方式、位置及路段等事項,係由進順土木包工業與興威公司雙方依安全及專業判斷協議之。

⑶依進順土木包工業與興威公司就系爭工程及進順土木包工業向南投縣政府所承攬之其餘15件災修復建工程所訂立之預拌混凝土訂貨契約書所附預拌混凝土訂貨辦法第2 條約定:「預拌混凝土之價格包括由本公司以攪拌車送至工地(攪拌車可以到達處為限)卸入客戶自備之混凝土貯斗內為止。但如工地道路不良或設備欠週,致使攪拌車之通行易遭危險時本公司得拒絕送貨,客戶應即負責修補批以使攪拌車行駛安全。」(見偵卷第88頁至第91頁),是依上開訂貨辦法內容可認進順土木包工業與興威公司雙方係約定由興威公司以預拌混凝土車將混凝土運送至進順土木包工業承攬之工程工地,卸入進順土木包工業自備之混凝土貯斗內為止;惟上揭條文就混凝土卸料地點另外附註「以攪拌車可以到達處為限」之記載,可認進順土木包工業與興威公司雙方就預拌混凝土車運送混凝土卸料地點係約定「原則上」運送至工地卸入混凝土貯斗內,惟「例外」以預拌混凝土車可到達處為限,即謂預拌混凝土車若無法到達工地卸入混凝土貯斗內,則以得到達處為限。就系爭工程而言,依證人陳憲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問:預拌混凝土訂貨辦法是興威公司的制式契約或廠商訂製契約【提示偵卷第90頁並告以要旨】?)是公司制式契約。」、「(問:你們運送一般包括到什麼程度,會送到什麼地方為止?)送到工地可以卸貨的地方。」、「(問:有無何種特殊工地狀況,是預拌混凝土車沒有辦法卸貨的?)預拌車不能到達的地方,比如說預拌車要三米路,到工地剩一米半的路,預拌車不能進去,工地就要小搬運或用壓送車打進去,因為卸貨的地方預拌車到不了。」、「(問:本件工程是在102 年1 月2 日簽約,你大約何時去看現場?)出貨之前。」、「(問:你去看現場時已經動工?)動工了。」、「(問:本件工程發生事故的工區運送路線你有沒有去看過?)有。」、「(問:當初有沒有決定車輛應該在哪裡迴轉或在何處卸料?)沒有討論。」、「(問:你去看工區是自己去,還是有跟訂貨的廠商一起去看?)我自己去看的。」、「(問:在發生事故的工區供貨的時間點,有沒有司機跟你反應,運送過程當中有發生過什麼問題,需要你跟工地協調?)出貨的時候沒有反應,後來遇到下雨有反應。」、「(問:司機反應遇到下雨的時候會有什麼問題?)司機到工地入口,因為是泥土路,車子不能進去。」、「(問:你剛才說簽約之後司機送貨前,你是業務,所以有去現場看過一次,你沒有會同進順土木包工業的人去現場?)沒有,我自己去。」、「(問:你們的作業不用跟客戶相約,確認司機送貨地點?)我自己去看,是跟被告聯絡,他跟我報施工地點,我自己去看的。」、「(問:這個工程有16個地點,本案事故地點你有去?)有。」、「(問:既然你有跟被告聯絡,為何沒有請他們偕同前往?)一般施工會報地點,路線會做記號,會跟我說怎麼走,自己去看。」、「(問:問題是要送貨到什麼地點,雙方要有共識,不然之後貨要如何送?)因為之前都有配合,如果有重要的事,就電話聯繫。」、「(問:之前就有配合是指這個工程的16個地點施工之前?)對,16件工程施工之前就有跟被告配合過,這一次又再配合,我們的模式就是他報地點我自己去看,工地他也會做路線標示,會幫我們噴漆,我自己去看,找不到會問他,我們要出貨之前,挖土機會先進場整地,他會幫我們噴路線,我會去看一下,有問題再跟被告協商,沒問題就出貨。」、「(問:你去看本案事故地點時,你有沒有覺得有什麼問題,例如迴轉半徑確實比較小,要迴轉好多次才有辦法掉頭,坡度也不是很平滑,有點陡,當時你去現場看沒有發現這個問題嗎?)沒有。」、「(問:那時候你覺得這不是太大的問題?)我沒有反應。」、「(問:那時候你評估現場,會出現什麼狀況,會有危險嗎?)我沒辦法評估。」、「(問:為何沒辦法評估,你是興威公司的業務,要幫司機看現場,確認他們能安全把料送到工地,這不是你的責任嗎?)會有危險。」、「(問:有危險為何你沒有跟被告反應?你去看現場你覺得有沒有危險,有危險的話你有沒有做什麼處理,還是你覺得司機開攪拌車進來沒有危險,你去現場看一定會評估,除了距離遠近之外,你還會確認現場狀況,確認司機到這邊要如何掉頭,司機要怎麼送料,送到什麼地方,因為到現場才有辦法評估,你到現場是做怎麼樣的評估?)那時候我沒有評估,我只到現場知道工地這樣而已,沒有去做評估。」、「(問:你對環境沒有評估?)沒有。」、「(問:你自己有無開過攪拌車?)沒有。」、「(問:所以你沒有評估現場的路況、風險?)沒有,我只是去看工地知道地方,跟司機報路線,因為我不會開混凝土車,所以我不知道有沒有危險。」、「(問:你沒有評估現場有沒有危險,那時候你覺得司機要送料到什麼地點,司機是要送到下面迴轉地方或送到上面施工地點裝混凝土的貯斗處?)送貨要送到貯斗那邊。」、「(問:就是要倒車上去送到貯斗那邊?)對。」、「(問:你也是這樣跟司機講?)對。」、「(問:你跟司機說要送到貯斗,在下雨天之前,司機送貨之後有沒有跟你反應,他們這樣不好上去或不好迴轉?)沒有。」、「(問:所以這不是問題,問題是你剛才反應的下雨過後的路況?)對。」、「(問:司機有沒有講他們可不可以自己倒車上去,還是沒有下雨,也是需要怪手司機拖拉?)沒有下雨不用,直接到貯斗,下雨天才會有危險狀況。」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111 頁、卷㈢第13頁、第18頁至第20頁);佐以,證人白竣仁於偵訊時證述稱:往工地入口處到工地的路段該處是斜坡,該路段沒有鋪水泥路面,會空轉沒有辦法爬上去,要用挖土機拖拉,下雨天若沒有挖土機拖拉就無法上去。天氣好不用挖土拉,天氣不好就需要挖土機拖拉,不然爬不上去等語(參見偵卷第107 頁、第116 頁);證人劉書婷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稱:如果不要下雨,預拌混凝土車是可以直接進去工地卸料,下過雨會有泥土,無法直接進去卸料,就要等挖土機拖拉,而且如果下午下雨,不可能隔一天地就乾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104 頁、第108 頁反面、第109 頁);被告亦自承:「一般都是混凝土車自己倒車上去,如果天氣不好,路比較滑,能幫他拖就拖」(參見偵卷第73頁)、「送料到工區入口那個路段是有坡度的,沒有鋪設水泥,下雨就會泥濘,車子上不去」(參見本院卷㈠第36頁)、「天氣好的話,他們是可以直接上到工地裡面。」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117 頁),足認被告亦知悉系爭工程工地若遇雨,則因路面濕滑、泥濘,預拌混凝土車至多僅能到達迴轉處(惟預拌混凝土車於該處迴轉仍有滑落山坡翻覆之危險,前已敘及),無法運送至系爭工程工地卸料之情事。是證人陳憲明於混凝土出貨前曾代表興威公司前往系爭工程工地,瞭解系爭工程工地地點,惟因其並非預拌混凝土車司機,未評估現場狀況及運送風險,指示預拌混凝土車司機依上開預拌混凝土訂貨辦法第2 條原則約定將混凝土運送混凝土至系爭工程工地卸入進順土木包工業自備之貯斗內,並未慮及預拌混凝土車無法到達系爭工程工地將混凝土卸入進順土木包工業自備貯斗內,需轉換搬運方式之情形,自未與進順土木包工業協商規劃轉換搬運之方式、位置及路段等事項;另若天氣狀況不錯,預拌混凝土車可直接運送至系爭工程工地,將混凝土卸入進順土木包工業自備之貯斗內;惟若遇雨,則因路面坡度陡峭,濕滑、泥濘等不安全狀況,預拌混凝土車運送至系爭工程工地卸料有滑落山坡翻覆之危險,無法運送至系爭工程工地卸料等情均堪認定。準此,遇此天候狀況,興威公司依上開預拌混凝土訂貨辦法第2 條約定興威公司並無繼續運送至系爭工程工地卸料之義務。則被告及辯護人辯稱進順土木包工業與興威公司約定預拌混凝土車卸料地點係系爭工程工地貯斗內,顯無視於預拌混凝土車遇雨則因前揭路面坡度陡峭、濕滑、泥濘等不安全情形,而無法至系爭工程工地卸料之事實,與上開訂貨辦法第2 條附記事項例外情形之約定不符,不足憑採。

⒍興威公司曾向進順土木包工業反應系爭工程遇下雨天候,則因路面坡度陡峭、濕滑、泥濘等不安全狀況,預拌混凝土車有滑落山坡翻覆之危險,並要求改善:

⑴系爭工程遇下雨天候,預拌混凝土車裝載混凝土至系爭工程工地,在轉彎處迴轉,及迴轉後倒車由挖土機拖拉爬坡進入系爭工程工地卸料,因路面陡峭、濕滑、泥濘等不安全狀況,預拌混凝土車有滑落山坡翻覆之危險,已經本院認定如上;又預拌混凝土車司機曾向興威公司調度人員即證人劉書婷反應上情,證人劉書婷轉知興威公司業務即證人陳憲明處理乙情,分別經證人林雄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稱:當時伊是興威公司名間廠的廠長,業務陳憲明意外發生之前大概有講一下,他說去那邊都是用拉進去,因為畢竟都是土路,有稍微講一下,因為司機有反應回來,如果沒有下雨就OK,有下雨車子無法進去工地,要用拉的進去等語(參見本院卷㈢第6反面頁至第7 頁);證人劉書婷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問:司機有無跟你反應過,該工地坡度太陡,迴轉半徑太小,送料有何困難的地方?)有反應,會由業務去跟工地反應要怎麼改善。」、「(問:你可否說明當時司機跟你反應的狀況為何,你請業務如何處理?)司機是反應迴轉地方較小,路如果太陡司機會直接跟業務反應,因為業務有到現場看過會比較清楚,司機是跟我講路況怎麼樣,叫我車子不能派太接近,如果兩台車上去沒辦法一起迴轉下來,會告訴我大概什麼時候派車。」、「(問:司機有無跟你反應過路況?)有。」、「(問:你剛才說你沒有去過現場,也有提到司機要等挖土機來拖拉,那你知不知道司機是否可以直接送料到工地裡面去?)如果不要下雨,是可以直接進去,下過雨會有泥土,司機無法直接進去卸料。」、「(問:司機到現場的時候,一定要等怪手司機來拖才能上去?)那陣子都下雨,如果路不能走一定要拖。」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108頁反面至第109 頁);證人林雄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稱:當時我是興威公司名間廠的廠長,業務陳憲明意外發生之前大概有講一下,他說去那邊都是用拉進去,因為畢竟都是土路,有稍微講一下,因為司機有反應回來,如果沒有下雨就OK,有下雨車子無法進去工地,要用拉的進去等語(參見本院卷㈢第6 反面頁至第7 頁);證人陳憲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問:本件事故發生之前,攪拌車司機載料到工地現場之後,司機有無跟你反應過什麼狀況?)司機只有反應路況不好,是跟公司反應,不是跟辛德彰反應,然後公司有告知我。」、「(問:攪拌車司機跟公司何人反應?)一般而言,司機去工地回來後都會反應給調度人員,調度人員再反應給業務,公司反應層次是這樣,這一件是司機有反應路況有危險性。」、「(問:這一件有跟你反應?)只有跟公司調度小姐反應。」、「(問:你如何知道司機有跟公司調度小姐反應?)小姐有跟我講。」、「(問:攪拌車司機有跟公司反應本件工程運送路況有危險性,請公司跟承包廠商反應,司機提到什麼危險性?)當時出貨都遇到午後雷陣雨,工地如果下雨,至少要過三、四天,或出大太陽之後才會乾,因為它是泥土,不像外面柏油路兩天就乾,有時候山上午後雷陣雨會下半個鐘頭至一個鐘頭,道路會泥擰,像剛才提示給我看的照片那樣。」、「(問:司機有提到天候關係,當時是梅雨季,常會下雷陣雨,道路有泥土會泥擰,司機有沒有提到其他的,例如道路太陡之類?)司機開到工地要掉頭,司機說不像小車子,轉一個彎就過去,大車要前後前後兩、三次,不向小車一次就開上去,攪拌車開到工地要掉頭

三、四次,司機反應三、四次還算可以,有時要五、六次。」、「(問:攪拌車司機有反應迴轉半徑比較小,要迴轉三、四次才有辦法掉頭?)對。」、「(問:攪拌車司機有無反應無法直接送料到工地裡面卸料,需要怪手司機來拖拉?)有,有時候他們到轉彎的地方,車子要停在那裡等,因為道路泥濘,攪拌車不像四輪傳動的車子,倒退就可以,一定要有挖土機或什麼來拉進去工地。」(參見本院卷㈡第112頁至第113 頁)、「(問:在發生事故的工區供貨的時間點,有沒有司機跟你反應,運送過程當中有發生過什麼問題,需要你跟工地協調?)出貨的時候沒有反應,後來遇到下雨有反應。」、「(問:司機反應遇到下雨的時候會有什麼問題?)司機到工地入口,因為是泥土路,車子不能進去。」、「(問:(是調度小姐或司機直接跟你反應?)調度小姐跟司機都有。」、「(問:司機如何跟你反應?)司機說如果下雨不可以出貨,會有危險性。」、「(問:跟你反應大約是什麼時間?)這件工地司機已經出貨五、六次,之前沒有反應,是遇到下雨才反應,因為工地每天狀況不一樣。」、「(問:司機簡單跟你說遇到下雨不可以出貨,會有危險而已,還是有說具體的細節?)我剛才有說車子到工地要掉頭,然後他們用挖土機拉出去,司機說這樣會有危險,工地說他們會處理。」、「(問:司機跟你反應,他們到工地用挖土機拖拉會有危險?)對,工地給我們的回應就是說沒關係他們會處理,他說上一次就有拉,這一次應該沒問題。」、「(問:我的意思是司機跟你反應,用挖土機拖拉上去,這樣的動作會有危險,跟你反應是希望你跟工地反應,不要用這種拖拉方式卸貨,改用其他方式卸貨?)對。」等語明確(參見本院卷㈢第13頁至第14頁),而經核證人劉書婷、林雄、陳憲明證述均相符,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⑵關於興威公司是否向進順土木包工業反應上情乙節:

①證人陳憲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問:公司有跟你反應,你是直接去跟進順土木包工業反應,或轉給辛德彰讓他去跟工地反應?)我有處理,我直接向工地反應。」、「(問:你是如何跟工地反應?)我告知司機有反應午後都有雷陣雨,是否可以改變施工方式、施工環境,因為每一台車到工地都要拉進去。」、「(問:工地有沒有對你的反應做出改善?)沒有。」、「(問:工地沒有改善,你們沒有再跟工地反應司機運送會有危險,我們沒有辦法再繼續運送,請你們改善之後我們再運送?)這個細節就超出我的能力。」、「(問:為何超出你的能力,業務不就是要跟施工單位溝通、反應這些事情?)我有跟工地反應,工地也跟我們反應說會改善,但是來不及了,還沒改善意外就發生。」、「(問:你們跟工地反應是希望他們如何改善?)看能不能延後施工,或者我剛才提到的改善卸料方式,因為攪拌車送料到掉頭的地方,在往前就都是泥濘的路,不是正常的路,攪拌車送到那邊,工地是否可以用其他方式,把混凝土送到工地裡面,因為攪拌車掉頭的地方跟工地裡面尚距離150 至200 公尺。」、「(問:你的意思是變更卸料地點?)對,不要像剛才提到的用挖土機拉進去,有時候工地為了節省開支,想說自己有挖土機或其他器具,想省一些外包器具費用,就會想說不然拉一下。」、「(問:你的意思是把卸料地點退到司機轉彎地方,再由工地用小山貓或其他方式小搬運上去?)對。」、「(問:你是否記得攪拌車司機反應的時間大約是出事前多久?)我記得出貨五、六天了,出事好像是第六次車次,差不多第三次至第四次就有反應,當初意外那幾天都有午後雷陣雨。」、「(問:對你提出的改善方式,工地怎麼跟你反應?有沒有提到這樣的話他們會增加成本,推託說他們無法做到,或他們要如何處理?)工地只告知他們會處理,沒有說要怎麼做,因為我們混凝土商算是下游廠商,我們不會去管工地如何施工,我們跟他們講,他們也不會這麼做,他們只反應說會盡量改善,因為工程有一定的施工期限,沒有在這個時間完成,包商也會被罰錢,他們在趕,公司只能配合工地施工,不能去說要怎麼樣,公司是服務業,無法強硬拒絕。」、「(問:工地說他們會處理,你們就相信他們會處理,所以在他們處理、改善之前,你們沒有強硬拒絕送貨?)公司沒具體說拒絕送貨,不可能,如果拒絕送貨,錢在包商那邊,我看也不用請款了。」、「(問:你是否記得跟進順土木包工業何人反應這件事,他們回說會處理?)跟工地的挖土機工程人員反應。」、「(問:你是指吳偉堅、被告徐添水或簡榮昌?)我的部分有跟徐老闆反應,工地那邊有跟挖土機司機反應。」、「(問:你說的挖土機司機是指簡榮昌?)對。」、「(問:你跟挖土機司機反應有用嗎?)如果今天要出貨,司機或小姐打電話跟我說有下雨,我就會先聯繫。」、「(問:你跟被告反應過,他怎麼處理?)當天小姐有跟我反應,我有跟工地、老闆聯絡,老闆說你再跟工地聯絡就好。」、「(問:你何時跟被告徐添水反應?)出事那一天司機反應說有下雨,工地有跟我們叫貨,小姐打電話給我,我聯絡工地,工地告知我那邊沒有下雨,公司到工地要一個半鐘頭至兩個鐘頭。」、「(問:你剛才回答說司機反應有下雨狀況,你有跟工地反應,是在本案出事前或出事後,或是兩者都有?)都有。」、「(問:出事前有反應過?)出事前有跟他們反應過。」、「(問:你是出事之前反應?)對。」、「(問:你跟被告徐添水反應這件事也是在本案出事之前?)對。」、「(問:你說有跟被告徐添水反應,他有無承諾你公司會有何反應?)沒有。」、「(問:被告徐添水有無說他們公司會處理?)沒有。」、「(問:你已經跟被告反應路況很危險,司機運送會有危險,你有提出改善方案給他,他聽了之後沒有反應?)沒有改善不是沒有反應,他說會處理,但事後沒有改善。」、「(問:陳登棋發生意外事故之前,你剛才說你有跟工地反應,你是跟工地何人反應?)工地有挖土機司機,他會打電話來公司,我都直接跟他聯絡。」、「(問:是吳偉堅還是簡榮昌,你是否知道對方叫什麼名字?)就是叫貨的挖土機司機。」、「(問:剛才你有講到,本案出事之前你有跟在庭被告反應?)工地叫貨的人是徐添水的工人,如果跟他反應沒用,我就直接跟徐添水反應,我會先跟工地的人聯絡,如果不能解決我就跟徐添水聯絡。」、「(問:你到底有無跟被告徐添水聯絡?)有,他的反應是會處理,但事後也是沒有改善。」、「(問:你是跟何人反應路況的問題,是叫貨的那個人嗎?)我都會問小姐今天是誰叫貨,她會將電話給我,我問他是誰,他說是工地主任,這是我們統稱,其實有時候是挖土機的人叫貨,有時候是工人叫貨,我不能確定是誰,我只能確定,當天或之前都有跟一個叫貨的人反應,電話號碼我現在忘記了。」、「(問:電話號碼是負責調度小姐給你的?)對。」、「(問:你剛才說你有跟被告徐添水反應,你是在何時、用何方式聯絡?)用我的行動電話打給老闆,電話號碼是0928後面7272,中間忘記了,出事那一天,小姐打電話給我,我有打電話給老闆,我說司機反應有午後雷陣雨。」、「(問:你是出事當天才反應?)之前有反應,出事那一天也有反應。」、「(問:你跟被告添水反應過幾次?)一次。」、「(問:哪一次?)就是工地出事那一天。」、「(問:出事前或出事後反應?)出事前,因為那一天要出貨,如果沒有出貨就不會發生意外,那一天司機有反應,因為有午後雷陣雨。」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113 頁反面至第117 頁)、「(問:就該問題你後來如何處理?)後來有跟工地協商,他說如果不能進去,他會用挖土機拉進去。」、「(問:本件工程當時工地人員提出要用怪手拖拉的方式,有沒有跟他討論該方式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沒有討論到這麼細節,他只跟我們說來到工地他們會處理。」、「(問:一般像這種怪手怎樣拖拉,司機如何運送,雙方有無約定要如何處理?)沒有約定,通常攪拌車司機來到工地,挖土機司機配合攪拌車司機。」、「(問:本件司機是直接跟你反應還是跟其他人反應?)一般都會先跟調度小姐反應,小姐再跟我反應,本件也是如此。」、「(問:之後你有無再跟其他人反應,還是直接找工地協調?)只有跟工地協商。」、「(問:你是跟工地何人協商?)上次有回答,我有打電話給工地的人,也有跟被告徐添水接洽過一次。」、「(問:你剛才說你有跟工地的人協商,你跟何人協商過,按照時間順序說出來?)第一個跟叫貨的人協商,叫貨的人是誰我不知道,用電話聯絡而已,他說你來,我們工地會處理,就是貨送到那邊他們會處理。然後出事當天事故發生之前我有跟被告電話聯絡。」、「(問:你怎麼跟被告聯絡?聯絡內容為何?)電話聯絡。說司機跟我反應下雨天混凝土車來到工地要用拖的方式,會有危險。」、「(問:被告徐添水如何回應你,有沒有承諾你什麼?)沒有承諾,他說這些讓工地處理就好。」、「(問:以你的理解是什麼意思?)他的意思是告訴我要送貨這樣而已。」、「(問:你說出事當天是什麼時候跟被告徐添水電話聯絡?)出事當天司機到半途就有發現下雨。」、「(問:你說的是陳登棋或其他司機?)陳登棋是第一台,他有跟小姐回報,我就聯繫了。」、「(問:陳登棋有跟小姐回報說有下雨?)對,在半路有下雨,他說可不可以不要去,後來工地給我們回報說去到那邊工地會處理。」、「(問:工地的誰回報?)叫貨的人回報,他的名字我沒有記起來。」、「(問:叫貨的人有沒有跟你回報?)沒有,是公司調度小姐劉書婷跟我回報。」、「(問:我確認一下你的意思,你那一天聯絡被告,說半路有下雨可不可以不要出貨,你說工地是回報給公司的調度小姐,調度小姐再跟你說還是出貨,去到工地他們會處理,是否如此?)對。」、「(問:你有跟被告聯絡上,問他可不可以不要出貨,被告如何回答?)他說出。」、「(問:被告有回答你,說正常出貨他們工地會處理,公司的調度小姐也說工地的人有回報說他們會處理,你有聯絡被告,調度小姐也有跟工地聯絡,雙邊都有這樣回答?)對,同時都有聯絡。」、「(問:當天你是打被告哪一支電話?)0000 -000000。」、「(問:這支電話是誰留給你的?)之前跟徐老闆就認識,他的電話我有記起來,沒有誰給我,之前有跟他配合過。」、「(問:你確定叫貨的人及被告你都有反應?)兩人都有。」、「(問:你是跟叫貨的人反應或挖土機司機反應?)就是當天叫貨的人。」、「(問:你還記得當時司機有跟你反應,如果下雨混凝土車倒車上去挖土機拖拉進去會有危險請工地改善,除了被告以外,你曾經跟叫貨的人反應,叫貨的人的電話你是否記得,或是否記得他姓什麼?)我不記得電話,一般我稱呼主任而已,我沒有問他姓什麼。」、「(問:叫貨的人你也叫他主任?)對。」、「(問:剛才證人吳偉堅說出事工地是他負責叫料,他的電話是0000000000,他說沒有接過你的反應電話,你是跟誰反應?)他說沒有我說有,我也不知道要怎麼樣,我確實有跟叫貨的人反應,他說沒有我能叫他說有嗎。」、「(問:除了被告以外,你確實有跟叫貨的人反應,但是叫貨的人的電話、名字你都忘記?)對。」、「(問:所以你也不確定是吳偉堅或其他人?)對,我不確定,只確定我有跟叫貨的人反應過這件事情。」、「(問:司機反應有危險這件事情,除了被告以外,你跟叫貨的人反應過,這個叫貨的人,你是跟同一人或不同人反應?)一般出貨,工地有問題,小姐會聯絡我,我再跟工地聯絡,這個工地有時是模板師傅有時是挖土機叫料,電話我也記不起來,我們不是像工廠出貨都是固定,工地狀況不一樣,如果有問題小姐跟我反應,我再跟工地聯絡,人很多不知道是誰,就是小姐給我電話,我再跟他協商。」、「(問:印象中你跟叫貨的人反應出事工地有危險,是曾經跟一個人或一個以上叫貨的人反應?)跟一個人反應而已。」等語(參見本院卷㈢第13頁至第16 頁、第17頁、第27頁),是證人陳憲明前後二次均明確證述興威公司預拌混凝土車司機向調度人員及其反應系爭工程遇下雨天候,因路面陡峭、濕滑、泥濘等不安全之狀況,預拌混凝土車有滑落山坡翻覆之危險,並要求改善,提出延後施工,或使用轉換搬運方式等改善方式,且先向系爭工程負責叫貨之工地人員反應,繼向被告反應,工地人員及被告均表示工地會處理,惟均仍以挖土機拖拉預拌混凝土車倒車爬坡至系爭工程工地卸料方式處理,並未改善上開不安全之運送狀況。

②被告關於其於本件事故發生前是否曾至現場勘查乙節,前後證述固嚴重歧異,惟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如前所敘,證人陳憲明前後均一致證述興威公司預拌混凝土車司機向調度人員及其反應系爭工程工地上開不安全之運送狀況,此部分經核與證人劉書婷、林雄前開證述均相符。又證人陳憲明關於曾先後向進順土木包工業工地人員即叫貨人員及被告反應上開不安全之運送狀況,前後證述均無二致,且就反應時間、對象、內容、如何聯絡(如被告使用之電話、依證人劉書婷告知叫貨人員所留之電話聯絡)等事項證述綦詳;參以,依證人林雄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進順土木包工業會跟伊等大概說,如果車子無法上去「工地會處理」。伊等車子都有無線電,司機無法上去或車子不能走或怎樣,司機會反應回公司,伊等業務會去看,如果真的沒辦法,伊等直接跟工地反應,看工地如何處理,如果車子無法載到工地就轉回來,或請工地做小搬運或怎麼處理,請業務去跟工地做協調。本件工程是陳憲明負責,由陳憲明去跟工地協調,陳憲明有權限去跟工地協調,因為是路況方面的問題,就跟工地協調要不要出貨,或不能上去就轉回來,或是到那邊看工地要如何處理,由工地決定,那是小事情而已,他處理好就好,不一定會反應到伊等語(參見本院卷㈢第5 頁至第6 頁);證人劉書婷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在出車的路途中,如果有下雨,司機會回報說他們在哪裡,後續如何處理要看工地,如果因為下雨沒辦法行駛,車就無法載上去,那些料工地會處理,如果沒有很遠,會轉工地,如果沒有辦法轉工地,料會叫司機處理掉,載去賣掉或是怎麼樣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104 頁),可見興威公司派遣司機裝載混凝土至系爭工程工地遇到下雨狀況,司機會回報興威公司,由興威公司回報進順土木包工業,由進順土木包工業決定是否出貨,若出貨到系爭工程工地則由進順土木包工業決定如何處理,並由業務向進順土木包工業反應、協調乙情屬實。從而,既興威公司預拌混凝土車司機已向調度人員及證人陳憲明反應系爭工程工地上開不安全狀況,預拌混凝土車運送過程有滑落山坡翻覆之危險,衡情,此與預拌混凝土車司機性命攸關,負責協調義務之證人陳憲明豈有未向進順土木包工業反應該情,並要求改善之理。從而,證人陳憲明上揭證述足堪憑採,被告及證人吳偉堅空言否認,要無可採。故興威公司曾先後向進順土木包工業叫貨人員及被告反應預拌混凝土車遇雨則因路面坡度陡峭、濕滑、泥濘等不安全狀況,有翻覆山坡危險情形,並要求改善,惟未獲改善,均仍以挖土機拖拉預拌混凝土車倒車爬坡至系爭工程工地卸料方式處理等事實,應堪認定。

③至細譯證人陳憲明上揭關於其向被告反應運送道路危險狀況,並要求改善之時間、經過等內容略以:出事當天陳登棋是第一台,他有跟小姐回報說在半路有下雨,他說可不可以不要去,後來工地叫貨的人回報給公司的調度小姐,說去到那邊工地會處理。伊也有聯絡徐添水,他說這些讓工地處理就好,伊的理解他的意思是告訴伊要送貨這樣而已等語;經核與證人劉書婷於偵查中證述稱:當天陳登棋是第一台車,白竣仁是第二台車,白竣仁開到一半時,有以對講機跟伊說,雨下很大,很像颱風天,還可以灌漿嗎?伊就「說你等一下」,並馬上聯絡陳登棋,陳登棋就說他已經倒車好了,準備要給掛手拖,伊就趕快打電話給簡榮昌(按:應係證人吳偉堅,以下同),問他說工地有無在下雨,他說他沒有在工地,要打電話問看看,後來簡榮昌回電給伊時,就說陳登棋已經出意外了等語(參見偵卷第105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本件事故發生的時候,陳登棋已經到工地,後面那一台司機白竣仁是要去別的地方,是同一條路同一營造公司但是不同工程,白竣仁本來要去另一工地,可是那邊下雨了,所以把料轉到那邊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104 頁反面、第105頁),關於被害人駕駛預拌混凝土車至系爭工程工地途中遇雨是否聯絡證人劉書婷詢問是否繼續運送至系爭工程工地乙節證述固有不符;惟再依證人白竣仁於偵查中證述稱:當天陳登棋第一台車,伊是第二台車,剛出門時有一點下毛毛雨,到中寮雨下很大,因為伊到該工地很多次,有一段要倒車上去卸料的路,下大雨會很不好開伊覺得會有危險,伊就聯絡劉書婷是否要上去,伊還有一邊聯絡陳登棋想要瞭解工地的情況,但陳登棋都沒有回應,後來劉書婷打電話給伊說陳登棋的車子翻車了等語(參見偵卷第107 頁);及證人吳偉堅於偵查中證述稱:當天是伊叫料,天氣不好伊等不會叫料,當天是多雲,伊應該是中午叫料,但他們的工廠到伊等工地要1 、2 小時當天他們到的時候就已經是下大雨,劉書婷打電話給伊時,伊不在工地,因為下西北雨,伊想說一下子就停,伊忘記伊有無打電話回去工地問有無下雨,約5至10分鐘後是工地的另一工人打電話跟伊說陳登棋跌落山谷,伊就打電話給劉書婷。劉書婷打電話問伊工地有無下雨,伊不在工地,伊在離工地只有5 至10分鐘的車程,當時是陰天,伊就跟劉書說沒有下雨,也沒有打電話回去工地問等語(參見第112 頁、第117 頁至第118 頁),可確認當天係證人白竣仁駕駛預拌混凝土車至另一工地途中突遇午後雷陣雨,聯絡證人劉書婷確認是否繼續運送,經證人劉書婷聯絡證人吳偉堅,證人吳偉堅因所在另一工地當時係陰天,未下雨,未聯絡系爭工程工地確認即告知未下雨,而證人白竣仁嗣繼續送至系爭工程工地等情為真實,則除當天究係證人白竣仁或被害人途中遇雨聯絡證人劉書婷確認是否繼續出貨外,餘證述內容均與證人劉書婷、白竣仁及吳偉堅等人證述無何矛盾之處。從而,依渠等證述互相勾稽,證人陳憲明上揭證述應係將預拌混凝土車司機證人白竣仁誤認為被害人,此部分內容固與事實不盡相符,然並非毫無根據,應係記憶有誤所致,尚難作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辯護人此部分所質(參見本院卷㈢第68頁至第69頁),即難憑採。

⒎進順土木包工業有無排除進入系爭工程工地入口產業道路斜坡及轉彎處路面濕滑、泥濘之不安全狀況義務之認定:

⑴依進順土木包工業與興威公司所訂立之上開預拌混凝土訂貨契約書所附預拌混凝土訂貨辦法第2 條約定:「預拌混凝土之價格包括由本公司以攪拌車送至工地(攪拌車可以到達處為限)卸入客戶自備之混凝土貯斗內為止。但如工地道路不良或設備欠週,致使攪拌車之通行易遭危險時本公司得拒絕送貨,客戶應即負責修補批以使攪拌車行駛安全。」(見偵卷第88頁至第91頁)。查該訂貨辦法但書約定「工地道路」不良或設備欠週,致使攪拌車之通行易遭危險時,興威公司得拒絕送貨,進順土木包工業應即負責修補批以使攪拌車行駛安全,該道路修補維護義務是否僅侷限於系爭工程工地範圍內之道路,抑或包括本案進入系爭工程工地入口之斜坡道路,及毗鄰之轉彎處?按釋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訂有明文;又按解釋私人之契約應在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意(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8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證人辛德彰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問:這件工程總共有16個地點,我要問的是陳登棋出事的地點,你知道嗎?)合約是我簽的,16個地點有分草屯廠工區、南投廠工區,發生意外地點是在南投廠的工區,因為運區問題,所以歸南投廠處理,這件事情我不清楚,我是簽整體合約而已。」、「(問:預拌混凝土訂貨辦法第二點:『如工地道路不良或設備欠週,致使攪拌車之通行易遭危險時本公司得拒絕送貨,客戶應即負責修補以使攪拌車行駛安全。』,這個條款內容大概是何意思?)要出貨前我們會請業務去看工地道路狀況及承載米數,如果業務回來反應道路有問題,會跟廠商講,共同去協調將路況整理好才送貨。」、「(問:你們在出貨前,會由業務跟客戶到現場履勘,看道路有無符合該條款的情形,就是要請客戶負責維護道路,讓攪拌車行駛安全?)對。」、「(問:工區外面既有道路很長又有問題的話,廠商不可能為了要做30米的工程去修2 公里的道路,萬一你們評估起來還是有危險,而廠商認為道路不在他的承包範圍內不去修的話,你們是否會拒絕送貨?)對。」、「(問:沒有要求工區外面的既有道路要修好?)我剛才有說要協調,硬要我們出貨就協調出貨。」等語(參見本院卷㈢第11頁至第12頁),是證人辛德彰解釋上揭訂貨辦法第2 條預拌混凝土車通行道路修補維護義務並不限於工地範圍,尚包括工地外;另證人陳憲明於本院審理時則明確證述稱當混凝土車到達工地後下雨,下雨造成道路泥濘,道路泥濘排除應由工地負責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111 頁反面);但被告否認進順土木包工業工區範圍外之預拌混凝土車通行道路修補維護義務。

⑵上開契約目的係為確保預拌混凝土車運送人員在安全環境下履行運送義務;而系爭工程工地入口之斜坡道路,及迴轉處距離系爭工程工地至多僅100 公尺,且係進入該工地之唯一連接道路,為預拌混凝土車履行運送契約所必經;又通觀上開訂貨辦法,雙方約定卸料地點例外係以預拌混凝土車事實上能安全到達處為限,則但書預拌混凝土車通行道路修補維護義務自無割裂解釋之理;如前所敘,系爭工程若遇下雨天候,則因路面坡度陡峭,濕滑、泥濘等不安全狀況,預拌混凝土車運送至系爭工程工地卸料有滑落山坡翻覆之危險,至多僅能到達迴轉處,惟迴轉亦因車輛進出散落泥土,預拌混凝土車於該處迴轉亦有同樣不安全狀況而滑落山坡翻覆之危險存在,興威公司依上開預拌混凝土訂貨辦法第2 條約定興威公司並無運送至系爭工程工地卸料之義務。從而,上開訂貨辦法所約定之道路修補義務並非僅侷限於系爭工程工地範圍內之道路,應包括進入系爭工程工地入口之斜坡道路,及相鄰之迴轉處,如此始符合契約之旨。然非謂自興威公司運送起始至系爭工程工地入口所經道路,進順土木包工業均有修補排除危險之義務,仍應視該道路與履行契約之關係是否密切,是否有失立約人之真意而論,是辯護人此部分質疑亦屬無據。

⑶依上開預拌混凝土訂貨辦法第2 條約定:但如工地道路不良或設備欠週,致使攪拌車之通行易遭危險時本公司得拒絕送貨,客戶應即負責修補批以使攪拌車行駛安全。」,係謂若興威公司遇預拌混凝土車通行道路有危險之虞時,可拒絕運送,進順土木包工業亦有修補批不良或欠週之道路,排除運送危險之義務。惟興威公司是否拒絕運送,係其權利行使與否問題,非謂其僅可拒絕運送,進順土木包工業無修補排除危險之義務,更非興威公司未行使拒絕運送權利,進順土木包工業即可免除此義務,甚至由興威公司承擔運送途中滑落山坡翻覆之風險,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顯非的論,不足採信。

⑷依進順土木包工業與南投縣政府所訂立之系爭工程契約書第9 條施工管理(八)廠商之工地管理依附錄2 辦理,再依附錄2 工地管理:3.2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周邊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地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廠商負責。5.3 工地環境維護事項:5.3.3 工地內外環境清潔及污染防治(見本院卷㈠第76頁反面至第77頁),此即證人劉希羿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稱:「(問:混凝土運送過程當中,如果造成道路泥濘、污損的話,是何人要負責清理?)本件我們有編經費給包商去處理,交通維護費及道路修補費都有編。」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39頁);查進入系爭工程工地入口之斜坡道路,及相鄰之迴轉處路面均散落泥土,遇雨則濕滑、泥濘,前已敘及,而該2處路面污染是否係系爭工程所導致乙節,證人白竣仁於偵查中證述稱:事發地點道路上,原有鋪水泥,只是路面有很多車子經過掉下來的泥巴等語(參見偵卷第116 頁);及證人簡榮昌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稱:「(問:從迴轉處到施工地點是什麼樣的路面?)原來有鋪設水泥,可是重車壓到有一點壞,還有下雨,所以上面有一點泥土。」、「(問:重車從迴轉處到施工地點的路面,會不會因為下雨造成泥濘使得輪胎挾帶泥土?)下雨的時候會。」等語(參見本院卷㈡第120 頁反面);衡以,系爭工程係災修復建工程,據證人劉希羿證述系爭工程路基已坍崩(參見本院卷㈡第38頁反面)。從而,施工期間當無其他非施工車輛進出系爭工程工地入口之斜坡道路之可能,應僅有系爭工程預拌混凝土車、挖土機等重型機具及其他施工車輛進出通行,從而,預拌混凝土車迴轉處散落之泥土應係系爭工程車輛進出系爭工程工地,自該工地、系爭工程工地入口之斜坡道路帶出污泥而污染,且預拌混凝土車、挖土機等重型機具及其他施工車輛進出亦使進入系爭工程工地入口之斜坡道路泥土路面更加濕滑、泥濘,污染加劇等情,應堪認定。

⑸基上,被告依進順土木包工業與興威公司所訂立之上述預拌混凝土訂貨辦法第2 條約定,負有修補進入系爭工程工地入口之斜坡道路,及相鄰之迴轉處路面,以維人車安全之義務;依進順土木包工業與南投縣政府訂立之上開契約,亦負有隨時清除該2 處路面污染,以確保工地安全之義務。職是,進順土木包工業負有排上述2 處路面濕滑、泥濘之不安全狀況之義務,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對於工區外之道路並無清潔、修補義務云云,即非可採。

⒏被告有無負有監督興威公司以合法且未超載車輛運送混凝土注意義務之認定:

⑴依進順土木包工業與南投縣政府所訂立之系爭工程契約書第9 條施工管理()本工程使用之預拌混凝土車知情形如下:2.工程所需材料應以合法且未超載車輛運送(見本院卷㈠第67頁)。又依該契約第9 條施工管理(八)廠商之工地管理依附錄2 辦理,再依附錄2 工地管理:7.廠商應規範其砂石、廢土、廢棄物、建材等分包廠商不得有使用非法車輛、違約棄置或超載行為(見本院卷㈠第77頁)。準此,進順土木包工業向南投縣政府所承攬之系爭工程施工所需混凝土即負有使用合法且未超載車輛運送之義務,被告自負有監督興威公司以合法且未超載車輛運送混凝土之注意義務,至為灼然。是辯護人以被害人所駕駛之混凝土車有嚴重超載之情形,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進順土木包工業與興威公司只是買賣關係,對於興威公司貨物如何運送,並無置喙之餘地,此風險應由被害人承擔云云,要無可採。

⑵觀之卷附興威公司預拌混凝土車送貨單(見偵卷第5 頁、第95頁至第100 頁),被害人駕駛之預拌混凝土車裝載混凝土均已嚴重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稽之,證人林雄、陳憲明於本院審理時均證述預拌混凝土車司機裝載混凝土嚴重超過乃混凝土業界常見情形(參見本院卷㈢第7 頁反面至第9 頁、第17 頁 );佐以,依上開興威公司預拌混凝土車送貨單除事故當天外,其餘送貨單上均有進順土木包工業人員簽收(見偵卷第95頁至第100 頁)。從而,被告對於預拌混凝土車裝載混凝土嚴重超過核定總重量乙節,實難諉為不知。

⒐基上,被告身為系爭工程工地負責人,駐在工地,負責指揮及監督施工、現場工作場所之管理及安全維護,係執行業務之人,其對於系爭工程遇下雨天候,進入系爭工程工地入口之斜坡道路,及相鄰之迴轉處路面因坡度陡峭、濕滑、泥濘等不安全狀況,預拌混凝土車迴轉、以挖土機拖拉預拌混凝土車倒車爬坡方式至系爭工程工地卸料,預拌混凝土車均有因摩擦力不足而滑落山坡翻覆之危險,若預拌混凝土車裝載混凝土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更提高滑落山坡翻覆之風險,而系爭工程施工期間預拌混凝土車裝載混凝土均有嚴重超載情形等節具有認識,並可預見危害結果之發生;遇下雨天候狀況,興威公司事實上雖能運送混凝土至該迴轉處,惟該迴轉亦因車輛進出散落泥土,預拌混凝土車於該處迴轉亦有同樣不安全狀況而滑落山坡翻覆之危險,依上開預拌混凝土訂貨辦法第2 條約定興威公司並無運送至系爭工程工地卸料之義務,且被告依南投縣政府所訂立之契約負有進順土木包工業負有排除進入系爭工程工地入口之斜坡道路,及相鄰之迴轉處路面濕滑、泥濘之不安全狀況,及監督興威公司以合法且未超載車輛運送混凝土,以維護運送人員安全之注意義務,而依其智識、工地工作經驗及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未阻止預拌混凝土車超載運送;亦未排除進入系爭工程工地入口之斜坡道路,及相鄰之迴轉處路面濕滑、泥濘之不安全狀況,如澆灌預拌混凝土或其他改善路面濕滑、泥濘之危險狀況增加摩擦力之適當措施,或或採取其他替代安全措施,如依監造公司編列之工地小搬運預算,以轉換搬運之方式卸料(選擇適當處所設置中途卸料區,再以小搬運方式將混凝土運至工地貯斗內),仍消極容任預拌混凝土車繼續超載運送,並以挖土機拖拉預拌混凝土車倒車爬坡之危險方式進入系爭工程工地卸料;之後,縱經興威公司要求改善上開不安全運送狀況,仍未依上開注意義務採取前揭防止預拌混凝土車滑落山坡翻覆之適當安全措施。嗣被害人駕駛預拌混凝土車運送混凝土至系爭工地途中遇午後雷陣雨,大雨造成進入系爭工程工地入口之斜坡道路,及相鄰之迴轉處路面濕滑、泥濘,被害人於駕駛預拌混凝土車迴轉,將車頭轉向,等候系爭工地挖土機循往常以拖拉爬坡之危險方式協助卸料時,因路面濕滑、泥濘,且載重混凝土嚴重過量,自迴轉斜坡處滑落山坡翻覆,經緊急送醫救治,仍不治死亡,被告消極不作為,顯有過失,灼然甚明。再者,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亦與被告業務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堪認定。

⒑被告及辯護人其餘所辯不足採之認定:

⑴被告及辯護人以警方認為本件是一般道路交通意外事故,並非工安事件,中區勞檢所亦認本件意外死亡事故並非發生在系爭工程工區內,而係發生在既有道路,並非工安事件,被告並無過失云云。然被告有無過失,應係以被告有無注意義務,且能注意而疏未注意為判斷依據。查警方據報前往事故現場處理,因該事故係發生在道路上,繪製現場圖、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並報請檢察官相驗,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處理相驗初步調查報告表暨報驗書發現或破案經過係記載被害人駕駛預拌混凝土車載運混凝土滑落山谷受重傷,經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報請相驗等語(見相驗卷第2 頁、第9 頁至第11頁),並無逕認本件事故係單純交通意外。另據中區勞檢所所出具之上開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所載該案處理經過係因被害人與泰棋企業社負責人共同經營該企業社,為合夥關係,未具「勞工」身分,認非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見偵卷第58頁),並非以本件事故係發生在工區外為由認非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而本件被告負有上開注意義務,且能注意,卻疏未注意,確有業務過失行為,已經本院認定如上,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均屬無據,自無足採。

⑵被告及辯護人另以本件事故發生當天並非被告向興威公司要求載運混凝土前往系爭工程,又當時其人未在系爭工程工地;且系爭工程工地遇下雨無法施工,不會叫料,當天是叫料後突然下雨,其他工地並未下雨,叫料後興威公司未通知預拌混凝土車何時抵達,工地因地形關係,工地人員均不知被害人駕駛預拌混凝土車前往系爭工程為由,認被告並無業務過失云云。然查被告身為工地負責人,負有維護安全之義務,無論其親自叫料,或委由工地人員叫料,均無能解免其應盡之上開注意義務。又依證人劉書婷於偵查中證述稱:進順土木包工業叫料後剛好有車,伊就叫陳登棋出貨,伊沒有特別通知工地已經出車了,因為通常叫料後,伊等就會出車。有時會指定幾點送到工地,當天沒有特別指定,通常出貨後有問題,才會再聯絡等語(參見偵卷第104 頁)。從而,可認進順土木包工業叫料後,興威公司即會出貨,則事故當天叫料之證人吳偉堅自可預估預拌混凝土車抵達時間;況如前所敘,證人劉書婷於被害人抵達系爭工程工地時曾聯絡證人劉書婷,證人劉書婷尚通知證人吳偉堅被害人已抵達工地之情事。又山區天候狀況多變化,各工地天氣狀況無法一概而論,而施工期間系爭工地常驟降午後雷陣雨,此已經被告自承如上,則被告自應隨時留意每工地天候狀況,且被告既委由證人吳偉堅叫料,自應監督證人吳偉堅確實留意系爭工程工地天候狀況及預拌混凝土車運送情形,避免危害結果發生,豈可以上述理由搪塞、切割,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亦無可採。

⒒綜上,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受僱於進順土木包工業,擔任系爭工程之工地負責人,駐在工地,負責指揮及監督施工、現場工作場所之管理及安全維護,係執行業務之人。其對於預拌混凝土車上開不安全、危險狀況具有認識,且預見危害結果發生,其負有排除不安全運送狀況,維護運送人員安全之注意義務,竟未盡該注意義務,致被害人駕駛預拌混凝土車運送混凝土至系爭工地時,因不安全、危險狀況未排除,致滑落山坡翻覆不治死亡,被告因上述業務上之過失行為致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

㈡爰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素行良好,其擔任系爭工程工地負責人,未盡其應注意之義務,致被害人發生死亡之結果,造成被害人家屬永難弭平之傷痛,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調解,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失,惟被害人家屬已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本院繫屬案號:104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 號),是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害可於該程序獲得救濟,及被告犯後否認犯行,將全部注意義務推諉與被害人單方承擔,難認有悔意之態度,兼衡被害人裝載混凝土嚴重超過核定之總重量,對於本件事故發生與有過失,被告目前從事工地主任工作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7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張國隆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 條(過失致死罪)
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