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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黃益茂陳斐琪丁婉容

原告
王鵬程
原告
徐素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告
李瑞得
被告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沈威潔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交訴字第1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丁婉容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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