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廖健男、陳鈴香、許凱傑
- 法定代理人鄭憲欣
- 原告謝新契
- 被告全大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號原 告 謝新契 被 告 全大鵬 良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欣 上列被告等因104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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