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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廖健男陳鈴香許凱傑

原告
謝新契
被告
全大鵬
被告
良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欣

上列被告等因104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凱傑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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