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0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208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豪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793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洪豪伸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洪豪伸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7 月19日中午12時許,在南投縣魚池鄉○○村○○巷00號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因洪豪伸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於同月20日上午11時25分許採尿液送鑑驗,結果呈嗎啡為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㈡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洪豪伸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4年8月5日出具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9年度審毒聲字第14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9年12月6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029號、第11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份附卷可憑,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㈡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施用海洛因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前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1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9 月、4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並於103 年8 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4 年5 月2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有上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素行,復因施用毒品經追訴處罰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仍未斷除毒癮,再度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然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宏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08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