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投簡字第593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投簡字第593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政豪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4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政豪犯侵占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至彰化縣○○路0號1樓賴明志經營之承宥企業社以每日新臺幣(以下同)400 元之代價」應更正為「至彰化縣彰化市○○路0 號1 樓賴明志經營之丞宥企業社以每日新臺幣(以下同)400 元之代價」;證據部分關於「機車行車執照、放款帳卡明細列印處理資料、公路監理加值服務網路列印資料」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其向被害人以租賃方式占有前開機車後,已逾租賃期限拒不歸還,予以侵占入己,所為實屬不該,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惟其所侵占之財物重型機車1 臺業由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足佐,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衡酌其102 年間因偽造文書、詐欺、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及國中畢業、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㈡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投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