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3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瑞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李林玉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瑞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德公司)、李林玉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332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3 年4 月1 日確定在案,且於104 年3 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經衛生署核准販賣之偽藥,且係被告所有而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瑞德公司、李林玉圓因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以102 年度偵字第3325號、第3630號、第4157號及103 年度偵字第17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Propoxyphenyl sildenafil」成份,而屬藥事法第20條之偽藥,有南投縣政府衛生局 102年7 月16日投衛局藥字第1020015982號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 年6 月27日FDA 研字第1020020581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案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為被告瑞德公司所有而供本案被告犯罪所用,業據被告李林玉圓於偵查中陳述綦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3325號偵查卷宗第85頁至第87頁),則聲請人就被告瑞德公司所有、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之部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物(上開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銳力韃),係被告交付上開案件中之證人陳有志作為推銷所用之樣品,此據陳有志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2 年度偵字第581 號偵查卷宗第26頁至第28頁),已屬林有志所有,而非被告瑞德公司或李林玉圓所有,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又被告李林玉圓雖係上開販賣偽藥案件之被告,惟其係因執行業務而犯上開販賣偽藥案件,且非附表所示之物之所有人,已如上述,是聲請人就被告李林玉圓聲請宣告沒收之部份,應屬贅列,而難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名稱 │ 數量 │ ├──┼─────────────┼────┤ │ 1 │銳力達-給力膠囊 │2,192包 │ ├──┼─────────────┼────┤ │ 2 │銳力達-給力膠囊 │ 888粒 │ ├──┼─────────────┼────┤ │ 3 │銳力達-給力膠囊 │ 10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