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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0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許凱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06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定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定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定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6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 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定坤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3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投刑簡字第4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第①罪);103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8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第②罪);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48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第①、②罪,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78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其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10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凱傑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06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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