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埔簡字第22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埔簡字第223號
- 被告
- 李佳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埔簡字第223 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埔簡字第223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埔簡字第223 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