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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廖健男廖健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文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審易字第499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案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881 號),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上午11時30分許整,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文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貳點柒參玖壹公克、壹點貳捌參肆公克)及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陳文義前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98年度審毒聲字第193 號裁定於98年11月17日入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同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然其於上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101 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足認其再犯率甚高,觀察、勒戒已無法收其實效。

㈡而其另於101 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投刑簡字第37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確定(下稱第②、③案);復於103 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第④案);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5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第⑤案)。第①至③案,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2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下稱甲案群),刑期起算日為103 年10月9 日,指揮書執畢日為104 年10月3 日;第④至⑤案,則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1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下稱乙案群),刑期起算日為104 年10月4 日,指揮書執畢日為105 年7 月3 日。被告於103 年10月9 日入監執行甲案群,並接續執行乙案群,甲案群業於104 年10月3 日執行完畢,被告於乙案群執行中之105 年1 月5 日假釋出監,嗣該假釋經撤銷,留有殘刑5月又2日,現仍執行殘刑中。

㈢嗣陳文義果未能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7 月22日23時許,在雲林縣林內鄉某OK便利商店前之某友人車輛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5 年7 月23日凌晨0 時40分許,為警在南投縣○○鎮○○路0 段○○○○○○○○道○○道路○○○○○○○○○○○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當場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2.7391公克、1.2834公克),復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於同日1時53分許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法  官 廖健男

  書 記 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法 官 廖健男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99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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