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7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273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慧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673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投簡字第369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萬隆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前,具狀表明撤回其對被告林慧玲上開罪嫌之告訴,此有聲明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查,本件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