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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小琴楊捷羽吳金玫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潘金助
選任辯護人
林忠宏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9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金助想回家安頓家裡,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0日,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3 年12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5 月又30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借提執行,而自105 年8 月15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執更勤字第494 號執行指揮書(甲)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被告,其執前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已無從加以審酌,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吳金玫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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