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30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松根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松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松根因竊盜等案件,分別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及判處有期徒刑3 月(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103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2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同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23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5 月、3 月(3 罪)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74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其於同年間,另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埔刑簡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其於103 年10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10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45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45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0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