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3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湯吉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吉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吉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1 年1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4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0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罪)、4 月(3 罪),繼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92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投刑簡字第159 號判決判處6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74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另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38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4 月1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4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該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