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俊彥
- 選任辯護人
- 蘇哲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17頁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年50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 年5 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第17頁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年50月30日」之記載,與原判決原本第17頁判決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5 年5 月30日」不符,查本件實際宣判日期為105 年5 月30日,此觀卷內宣判筆錄自明,是原判決正本上開與原本不符部分,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 年5 月30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