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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黃小琴楊捷羽吳金玫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俊彥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17頁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年50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 年5 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第17頁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年50月30日」之記載,與原判決原本第17頁判決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5 年5 月30日」不符,查本件實際宣判日期為105 年5 月30日,此觀卷內宣判筆錄自明,是原判決正本上開與原本不符部分,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 年5 月30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吳金玫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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