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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4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吳金玫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4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芳蘭
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律師
被告
東宇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錢瀅次
被告
徐月仙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
被告
家新行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表人
田隴仲
被告
沈妤
選任辯護人
溫藝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之沒收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金玫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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