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懷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317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投智簡字第1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懷生係址設南投縣南投市○○○路00號「私立遠筧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遠筧補習班)負責人兼班主任,負責遠筧補習班之課程、試題、班務等工作,其明知①翰林版WIN 數學高手5 年級講義、翰林版大滿貫全國資優班、私中入學考精英試題、102 上國小翰林版命題光碟…等;②102 上國小康軒版命題光碟、102 下國中備課光碟康軒版、康軒版國中3 上公民學習講義等;③南一版104 國中數學標竿講義、102 上高中地理命題光碟、102 年下國中南一版國英數自命題光碟等;④龍騰高中英文科命題(題庫)光碟、龍騰高中數學科命題(題庫)光碟、龍騰高中國文科命題(題庫)光碟等;⑤101 下康熹高中物理命題光碟、高中生物命題及校用(康熹)、高中化學命題及校卷(康熹)等;⑥三民書局高中英文命題光碟及校內評量卷、102 下高中數學命題光碟等;⑦高中全華題庫(國、英、數、社、自)命題光碟、102 下高中命題光碟等之題庫光碟、講義及測驗卷等分別係告訴人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康熹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未經授權許可,不得非法擅自重製及散布,竟基於非法重製及明知係侵害著作權法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自民國102 年底某日起,向不名人士購得俗稱大補帖之盜版光碟後,未經告訴人等即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許可或授權,將盜版光碟內之命題程式軟體安裝於遠筧補習班電腦主機硬碟內,再連結列印機列印命題題庫、講義及測驗卷等內容方式重製後持有,並散布發放上開非法重製物供予遠筧補習班學生作為練習之用,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等之著作權,嗣員警於104 年12月23日持本院搜索票至上址補習班執行搜索,扣得電腦主機2 台、盜版燒錄片光碟310 片、影印測驗卷669 件、影印會考題本21本、影印講義1288本、正本題庫光碟3 片、DM目錄傳單3 張,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等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等均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等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6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20、22、24、26、28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已如前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第3 款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