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茂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4、5、6所示之物,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茂盛因農藥管理法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 年5 月11日確定,106 年5 月10日(檢察官聲請書就此部分誤載為106 年5 月12日,應予更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105 年7 月1 日公布。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案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法律即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以104 年度偵字第483 號、第296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 年,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繼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5 年5 月11日以105 年度上職議字第303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告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5 年5 月11日起至106 年5 月10日止,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5 年度上職議字第3030號處分書,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且經本院核閱上揭緩起訴處分及執行案卷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4 、5 、6 所示物品,屬於被告所有,且供本案違反農藥管理法販賣偽農藥罪所用,業據被告等坦承在卷(見調查卷第3 至7 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依上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另按農藥管理法曾於96年7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農藥管理法刪除原第53條第1 項之刑事沒收規定,改於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7 條第1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四、違反第19條、第37條或 第38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考其修正理由,謂:「為防止禁用農藥或偽農藥對農業環境及社會之危害,依本法查獲之偽禁農藥及供製造、加工或分裝偽禁農藥之器械、原料,倘不先予處分,俟司法機關裁判後再為處理,恐有外洩並對環境及國人健康造成危害之虞,爰修正主管機關得於刑事裁判前,先行就查獲之農藥、器械或物品予以沒入處理」、「為配合本條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由沒收修正為主管機關沒入,故該涉案貨品之處置與司法機關無涉,修正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無須再會同法務部」等語,即係將偽農藥與禁用農藥之處置由刑事沒收劃歸行政沒入,而非在刑事沒收外,賦予行政機關沒入之權限,否則無須刻意將刑事沒收規定刪除,是就查扣之偽農藥之行政沒入處置,核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係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參以偽農藥之成分對於人體或環境有重大之影響,倘由司法機關以非專業、妥適之方式執行沒收,即有可能因而造成人體或環境之傷害。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物,經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研判屬偽農藥,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試化字第1022623785號函1 份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41頁),揆諸前開說明,自宜由專業之主管機關依法執行沒入為宜。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依物品名稱所載應係用以證明本案犯罪之物,然無證據證明其為被告所有。至扣案如附表編號7 、8 、9 所示之物,固屬被告所有,然遍查全卷,亦無從認定上開物品係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 、7 、8 、9 所示之物,尚有未洽,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銷售紀錄 │19本 │扣押物編號1-1~1-││ │ │ │19 │├──┼────────┼─────┼────────┤│2 │偽農藥「真快大」│16箱 │扣押物編號2-1~2-││ │ │ │16(每箱40罐) │├──┼────────┼─────┼────────┤│3 │偽農藥「真快大」│21罐 │扣押物編號2-17 │├──┼────────┼─────┼────────┤│4 │「真快大」標籤 │1件 │扣押物編號3 │├──┼────────┼─────┼────────┤│5 │全臺農藥有限公司│1件 │扣押物編號4 ││ │客戶應收帳對帳明│ │ ││ │細表 │ │ │├──┼────────┼─────┼────────┤│6 │全臺農藥有限公司│1件 │扣押物編號5 ││ │信封 │ │ │├──┼────────┼─────┼────────┤│7 │虫拜拜(250ml )│22瓶 │扣押物編號6 │├──┼────────┼─────┼────────┤│8 │虫拜拜(500ml) │17瓶 │扣押物編號7 │├──┼────────┼─────┼────────┤│9 │快樂頌激活劑 │1瓶 │扣押物編號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