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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華翊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杜晉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104年度偵字第4104號、105年度偵字第2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他字第九一五號偵查卷卷附第12頁之進品報單第5項所示之「DAY'S TREE MOISTURE LOTION-ORGANIC REVOLUTION」30ML裝之產品共三七七七件及第10項所示之「DAY'S TREE BODY LOTION-BODY CONTOUR」250g裝之產品共四二五一件,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杜晉瑩等因違反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罪,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3月14日確定,106年3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係被告杜晉瑩於104年4月24日委由開元報關行向財政部官務署基隆關報運進口印尼產製貨物一批,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法律即修正後刑法及特別法相關之沒收規定。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 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有關於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規定,已於105年11月19日修正公佈施行,是本件關於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即應適用修正後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先此敘明。

三、次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者,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以及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參照)。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為正當,應予宣告沒收之。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應屬「備位」性質,於所扣押之物無刑法沒收規定適用而致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時始有適用。聲請人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為本件聲請之依據,固有未合,然無礙本件扣案物得予單獨宣告沒收之旨,應由本院自行援引適當規定宣告沒收之,不受聲請書誤載法條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經查,本件被告華翊有限公司、杜晉瑩所犯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2月22日以104年度偵字第4104號、105年度偵字第21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5年3月14日確定,迄於106年3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記錄表等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他字第九一五號偵查卷卷附第12頁之進品報單第5項所示之「DAY'S TREE MOISTURE LOTION-ORGANIC REVOLUTION」30ML裝之產品共3777件(下稱A產品)含有「Octyl Methoxy cinnamate」、「Benzophenone-3」之藥品成分及第10項所示之「DAY'S TREE BODY LOTION-BODYCONTOUR」250g裝之產品共4251件(下稱B產品),含有「Ethylhexyl Methoxy cinnamate」、「Benzophenone- 3」、「Benz ophenone-4」之藥品成分,係被告華翊有限公司、杜晉瑩本件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之罪之妨害衛生之物品,自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五、而本件被告華翊有限公司、杜晉瑩進口之貨物,非僅上開物品,尚有其他貨物,本件僅有上開A、B產品係妨害衛生之物品,聲請人對於其他貨物一併聲請沒收,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益茂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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