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俊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俊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俊樺因詐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2 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4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共6 罪),定應執行刑1 年10月確定;同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投交簡字第3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0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又於105 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投交簡字第2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8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18 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86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