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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2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俊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俊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俊樺因詐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2 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4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共6 罪),定應執行刑1 年10月確定;同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投交簡字第3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0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又於105 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投交簡字第2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8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18 日法授矯字第106010786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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