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4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48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勝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勝杰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勝杰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沙交簡字第54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既在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該二罪本應依數罪併罰規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所科處之有期徒刑,縱已經執行完畢,但就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言,仍應認該罪尚未執行完畢。是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