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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廖健男顏代容陳宏瑋
  • 法定代理人
    余○英

  • 當事人
    余○毅游立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號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余○毅(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余○英(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游立智 平頂汽車貨運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宗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1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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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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