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424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廖健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424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宜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宜謙於民國106 年12月25日零時40分許,在南投縣○○鎮○○路○○巷000 號「音樂王KTV 」110 包廂內唱歌飲酒時,因故與告訴人羅紫伶發生口角,被告遂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持冰桶毆打羅紫伶之頭部,造成羅紫伶因此受有頭部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見本院卷第17頁)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廖健男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42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