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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投智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葉峻石

  • 被告
    胡元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投智簡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元璋 張宜勤 簡金川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2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元璋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宜勤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簡金川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胡元璋、張宜勤、簡金川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各係經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田公司)、日商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菱公司)、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戴姆勒公司)、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拜耳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美商蘋果公司(下稱蘋果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如附表一所示之註冊/ 審定號),並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商品,且現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輸入。詎其等竟共同基於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聯絡,先由胡元璋於105 年10月前之某日起,自中國大陸阿里巴巴、淘寶網等處購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而輸入、持有之,並各(胡元璋於105 年10月間某日起至查獲時止;張宜勤自105 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6 年4 月間止;簡金川自106 年6 月間某日起至查獲時止) 在胡元璋位於南投縣○○鎮○○路00巷0 號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拍賣、露天拍賣網站,以胡元璋所申請帳號「gavin6369 」、「gavin6963 」,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而陳列之,待顧客購買並將款項匯入後,再由張宜勤、簡金川以郵寄方式將顧客所購之上開仿冒商品寄送予其,接續成功售出仿冒商標之Hello Kitty 貼紙80張、汽車安全扣60件而販賣之,以此方式侵害前述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並就賣出之價金,約由胡元璋分得百分之90,簡金川、張宜勤則分得百分之10。 二、胡元璋、張宜勤明知如附表三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如附表三所示之註冊/ 審定號),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家庭用電視遊樂機之磁碟、光碟、記憶體卡匣等商品,且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內,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亦不得明知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輸入;又明知如附表四所示之遊戲主機、遊戲卡匣內所安裝之遊戲軟體,係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現仍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詎其等竟共同基於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接續犯意聯絡,先由胡元璋於105 年10月前某日起,向中國大陸阿里巴巴、淘寶網購得如附表五所示仿冒商品暨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輸入、持有之,再交由張宜勤於105 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6 年4 月間止,在胡元璋前開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露天拍賣網站,以張宜勤所申請帳號「j354937 」登入後,刊登販賣如附表五所示仿冒商標暨非法重製商品之訊息而公開陳列之,待顧客購買並將款項匯入後,再由張宜勤以郵寄方式將顧客所構之仿冒商品暨非法重製物寄送予其,接續成功售出仿冒商標暨非法重製之任天堂主機20臺、卡匣20件而販賣暨散佈之,以此方式侵害前述著作財產權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著作財產權。並就賣出之價金,約由胡元璋分得百分之90,張宜勤則分得百分之10。 三、嗣因警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開訊息,佯裝買家購買前開仿冒暨非法重製之購買遊戲卡匣,並送鑑定結果為仿冒商品,且係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後,遂於106 年6 月23日13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住處執行搜索,而查扣如附表二、五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始查悉上情。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㈠按告訴乃論之罪,除相對的親告罪外,其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毌庸指明犯人,苟已指明犯罪事實,訴請究辦,縱令犯人「全未指明」或「誤指他人」,其告訴仍屬有效(最高法院24 年 上字第2193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告訴乃論之罪,可分為「絕對告訴乃論」及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前者重在事實,凡觸犯該罪者,不問身分如何,均須告訴乃論,是此類犯罪之告訴,除申告犯罪事實外,尚須表示訴追之意思,但不以指明犯人身分為必要,是其告訴效力,不限於指名告訴人,亦不受其罪名之拘束,縱令犯人「未全指明」,或「誤指他人」,其告訴仍屬有效(司法院院字第1691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前段定有明文,此即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惟法文所指之「共犯」,除當然包括實質上具有共犯關係者外,更應擴及「告訴人所告訴」或「從偵查機關偵查及起訴對象」,「形式上」具有共犯關係者而言。質言之,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前段所指之「共犯」,本不以經實質審理結果確認為正犯或共犯為必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8號討論意見暨研討結果參照)。 ㈡查本案犯罪事實之告訴人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下稱任天堂)於106 年10月17日具狀提出告訴時,狀內固僅記載被告簡金川,而未提及被告胡元璋及張宜勤,惟該告訴狀實已具體指明係對以露天拍賣網站帳號「j354937 」販賣侵害著作權物之犯罪事實,表達希望訴追之意思(見警卷第37頁) ,且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承辦本案時,亦係將胡元璋、張宜勤、簡金川均列為販賣侵害著作權物之共犯而併予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見偵卷第2 頁),是揆諸前開說明,應認告訴人任天堂已對被告胡元璋及張宜勤2 人提出告訴,合先說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3 人所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任天堂公司授權代表徐宏昇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商標權人本田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商標權人三菱公司授權代表楊益昇律師出具之鑑定結果、臺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零件物流管理業務主任羅人傑出具之鑑定報告、商標權人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文彬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書、商標權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代理人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及告訴人美商蘋果公司授權服務供應商德誼數位員工許德中出具之APPLE 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對照表、拍賣交易確認及被告收款帳戶網頁及拍賣網站會員基本資料各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19紙、進貨單據影本5 紙在卷可憑,足徵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 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論罪及罪數部分: ⒈核被告3 人如犯罪事實欄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至被告胡元璋、張宜勤2 人就犯罪事實欄所為,除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外,尚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 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認被告3 人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等語,容有誤會,然此與本院所論處同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係定於同一條項,核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又其法定刑相同,亦無妨害被告防禦權行使之情,本院自應加以審究論科,併此敘明。 ⒊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胡元璋、張宜勤2 人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持有上開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低度行為,為散布該等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⒋被告3 人於前開期間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被告胡元璋及張宜勤2 人於前開期間散佈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行,所為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接之時地實施,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⒌被告簡金川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販賣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擇一論處。 ⒍被告胡元璋及張宜勤如犯罪事實欄、所示販賣如附表一、三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擇一論處。又2 人以一販賣行為同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等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罪。 ㈡被告3 人就如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胡元璋、張宜勤就如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3 人均無因犯罪經司法機關追訴處罰之前案紀錄,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然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為貪圖不法利益而為本案犯行,實已侵害商標專用權人、著作財產權人之合法權益,並破壞市場競爭及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應予非難。幸所查獲仿冒商品及非法重製物之價值尚非甚高,所致損害非鉅。復衡及其等終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胡元璋於本案中係立於主謀地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被告張宜勤及簡金川前均無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並於犯後坦承犯行,尚見其悔意,信其經此刑事偵、審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四、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被告行為後之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刑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刑法之相關規定。 ㈡扣案物部分: ⒈按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又於104 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故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本次修正後刑法沒收章規定,至於本次修正刑法沒收章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增訂或修正之特別規定者,則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⒉再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案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自應適用商標法第98條規定。 ⒊扣案如附表二、五所示商品,經送鑑定後,結果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前開各該鑑定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犯罪所得部分: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再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是犯罪所得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此觀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立法理由甚明。又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追其價額或以財產抵償,應就「各共同正犯實際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174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賣出汽車安全扣及Hello Kitty 貼紙部分: ①本案共賣出汽車安全扣60件、Hello Kitty 貼紙80張。汽車安全扣每件售價為150 元、Hello Kitty 貼紙每張售價為15元。賣出價金約由被告胡元璋分得90% ,被告張宜勤或簡金川則僅就自己賣出部分得10% 等情,業經被告胡元璋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時所供承不諱,核與被告張宜勤及簡金川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大致相符,堪以採信。 ②又前開賣出之汽車安全扣中,僅10件為張宜勤所賣出,業據被告張宜勤於警詢時供承明確,亦為被告胡元璋於本院訊問時所不否認,堪信為真。是就此部分,應認被告張宜勤得款150 元(10x150x10%),被告胡元璋則得款1,350 元(10x 150x90%)。 ③至其餘賣出之汽車安全扣50件、Hello Kitty 貼紙80張所得款項,簡金川均尚未分得,業俱被告胡元璋於本院訊問時陳稱:簡金川尚未拿到錢等語明確,應堪認定。是就此部分,應認胡元璋得款8,700 元(50x150+80x15),被告簡金川則尚未得款。 ④綜上,胡元璋所共分得之10,050元(1,350+8,700 )、張宜勤所分得之150 元,俱為犯罪所得,各為其等所實際支配,均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分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賣出任天堂主機及卡匣部分: 查被告胡元璋及張宜勤共同賣出任天堂主機20臺、卡匣20件;任天堂主機售價780 元、卡匣售價250 元;2 人並就賣出之價金,約由胡元璋分得90% 等情,業經被告胡元璋及張宜勤於警詢及偵訊供承明確,且前後、彼此互核一致,堪以採信。是其等販賣仿冒商標暨非法重製之任天堂主機及卡匣共得20,600元(780x20+250x20=20,600)。復依其等所述之抽成方式,胡元璋分得1 萬8,540 元、張宜勤分得2,060 元,均屬犯罪所得,各為其等所實際支配,揆諸前開說明,均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分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綜上,胡元璋應受沒收或追徵之價額為28,590元(10,050+ 18,540),張宜勤應受沒收或追徵之價額為2,210 (150+2,060 )。 五、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 ㈡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㈢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97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附表一: ┌─┬─────┬─────┬──┬───────┬─────┐ │編│商標註冊/ │ 商標圖樣 │商標│ 商標權期限 │使用商品 │ │號│審定號(申│ │權人│ │ │ │ │請案號) │ │ │ │ │ ├─┼─────┼─────┼──┼───────┼─────┤ │1 │00000000 │H圖 │本田│90年12月16日至│汽機車及其│ │ │ │ │公司│117 年9 月30日│零組件 │ │ ├─────┼─────┤ ├───────┤ │ │ │00000000 │HONDA │ │91年8 月16日至│ │ │ │ │ │ │110 年3 月15日│ │ ├─┼─────┼─────┼──┼───────┼─────┤ │2 │00000000 │MITSUBISHI│三菱│86年1 月1 日至│汽機車及其│ │ │ │ │公司│115 年11月30日│零組件 │ │ ├─────┼─────┤ ├───────┤ │ │ │00000000 │三菱圖 │ │86年1 月1 日至│ │ │ │ │ │ │115 年11月30日│ │ ├─┼─────┼─────┼──┼───────┼─────┤ │3 │00000000 │NEW STAR圖│戴姆│105 年4 月16日│汽車及汽車│ │ │ │ │勒公│至115 年4 月15│零件配備 │ │ │ │ │司 │日 │ │ ├─┼─────┼─────┼──┼───────┼─────┤ │4 │00000000 │BMW圖 │拜耳│103 年4 月1 日│汽車及其零│ │ │ │ │公司│至113 年3 月31│組件 │ │ │ │ │ │日 │ │ │ ├─────┼─────┤ ├───────┼─────┤ │ │00000000 │M圖 │ │104 年4 月16日│皮革與人造│ │ │ │ │ │至114 年4 月15│皮革(仿皮│ │ │ │ │ │日 │革)、汽車│ │ │ │ │ │ │用標誌 │ ├─┼─────┼─────┼──┼───────┼─────┤ │5 │00000000 │HELLO │三麗│100 年9 月1 日│汽車裝飾用│ │ │ │KITTY 臉圖│鷗公│至110 年8 月31│貼紙 │ │ │ │ │司 │日 │ │ ├─┼─────┼─────┼──┼───────┼─────┤ │6 │00000000 │APPLE LOGO│蘋果│103 年1 月1 日│充電器、電│ │ │ │ │公司│至112 年13月31│線、電纜及│ │ │ │ │ │日 │轉接器 │ └─┴─────┴─────┴──┴───────┴─────┘ 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 │ 1 │ HONDA車標 │件 │27 │ ├──┼────────┼──┼──┤ │ 2 │ HONDA飛機扣 │件 │3 │ ├──┼────────┼──┼──┤ │ 3 │ HONDA防盜螺絲 │件 │2 │ ├──┼────────┼──┼──┤ │ 4 │ HONDA汽嘴 │件 │6 │ ├──┼────────┼──┼──┤ │ 5 │ HONDA安全扣 │件 │39 │ ├──┼────────┼──┼──┤ │ 6 │ 三菱車標 │件 │33 │ ├──┼────────┼──┼──┤ │ 7 │ 三菱防盜螺絲 │件 │5 │ ├──┼────────┼──┼──┤ │ 8 │ 三菱汽嘴 │件 │16 │ ├──┼────────┼──┼──┤ │ 9 │ 三菱安全扣 │件 │13 │ ├──┼────────┼──┼──┤ │ 10 │ 福特車標 │件 │24 │ ├──┼────────┼──┼──┤ │ 11 │ 福特汽嘴 │件 │7 │ ├──┼────────┼──┼──┤ │ 12 │ 福特防盜螺絲 │件 │5 │ ├──┼────────┼──┼──┤ │ 13 │ 福特安全扣 │件 │13 │ ├──┼────────┼──┼──┤ │ 14 │ 福特飛機扣 │件 │3 │ ├──┼────────┼──┼──┤ │ 15 │ 賓士飛機扣 │件 │8 │ ├──┼────────┼──┼──┤ │ 16 │ 賓士除臭包 │件 │1 │ ├──┼────────┼──┼──┤ │ 17 │ 賓士安全扣 │件 │15 │ ├──┼────────┼──┼──┤ │ 18 │ 賓士汽嘴 │件 │15 │ ├──┼────────┼──┼──┤ │ 19 │ 賓士防盜螺絲 │件 │5 │ ├──┼────────┼──┼──┤ │ 20 │ 賓士車標 │件 │9 │ ├──┼────────┼──┼──┤ │ 21 │ BMW抱枕 │件 │3 │ ├──┼────────┼──┼──┤ │ 22 │ BMW安全扣 │件 │67 │ ├──┼────────┼──┼──┤ │ 23 │ BMW車身貼標 │件 │24 │ ├──┼────────┼──┼──┤ │ 24 │ BMW防盜螺絲 │件 │11 │ ├──┼────────┼──┼──┤ │ 25 │ BMW飛機扣 │件 │14 │ ├──┼────────┼──┼──┤ │ 26 │ BMW除臭包 │件 │1 │ ├──┼────────┼──┼──┤ │ 27 │ BMW旋鈕 │件 │1 │ ├──┼────────┼──┼──┤ │ 28 │ BMW車標 │件 │5 │ ├──┼────────┼──┼──┤ │ 29 │ BMW汽嘴 │件 │5 │ ├──┼────────┼──┼──┤ │ 30 │ BMW安全護帶 │件 │18 │ ├──┼────────┼──┼──┤ │ 31 │ Hello Kitty貼紙│張 │417 │ ├──┼────────┼──┼──┤ │ 32 │ 蘋果傳輸線 │件 │136 │ ├──┼────────┼──┼──┤ │ 33 │ 蘋果充電頭 │件 │23 │ └──┴────────┴──┴──┘ 附表三: ┌──┬───────┬──┬────┬───────┐│編號│ 商 標 │商品│註冊證號│商標權期限 ││ │ │分類│ │ │├──┼───────┼──┼────┼───────┤│1 │瑪琍MARIO │9 │00000000│115年10月15日 ││ │ │ ├────┼───────┤│ │ │ │00000000│109年7月15日 │├──┼───────┼──┼────┼───────┤│2 │SUPER MARIO │9 │00000000│113年3月31日 │├──┼───────┼──┼────┼───────┤│3 │SUPER MARIO │9 │00000000│108年8月15日 ││ │BROS. │ │ │ │├──┼───────┼──┼────┼───────┤│4 │WRECKING CREW │9 │00000000│109年3月15日 │├──┼───────┼──┼────┼───────┤│5 │DONKEY KONG │80 │00000000│113年12月15日 │├──┼───────┼──┼────┼───────┤│6 │ICE CLIMBER │9 、│00000000│111年10月31日 ││ │ │41 │ │ │└──┴───────┴──┴────┴───────┘ 附表四: ┌─┬─────┬──┬──────────────────┐ │編│ 品 名 │數量│ 侵害任天堂公司著作權 │ │號│ │ │ │ ├─┼─────┼──┼──────────────────┤ │1 │仿任天堂迷│1臺 │Tetris2 、Soccer、Dr.Mario、Golf、 │ │ │你Family │ │volleyball、Wrecking Crew 、Clu Clu │ │ │Computer遊│ │Land、Donkey Kong 、Donkey kong3、 │ │ │戲機(內建│ │Donkey Kong JR、Donkey Kong JR Math │ │ │400 種FC │ │、F-1 Race、Excite bike 、Tennis、五│ │ │遊戲軟體)│ │目ならべ連珠、Balloon Fight 、Devil │ │ │ │ │World 、Ice climber 、麻雀、POPEY 、│ │ │ │ │Duck Hunt 、Baseball、10-Yard Fight(│ │ │ │ │共23件) │ ├─┼─────┼──┼──────────────────┤ │2 │仿任天堂 │5臺 │Super Mario Bros. 、Super Mario 、 │ │ │Family │ │Dr.Mario、Tetris、Wrecking Crew 、 │ │ │Computer遊│ │Mario Bros. 、四人麻將、Ice climber │ │ │戲機(內建│ │、五目ならべ連珠、Donkey Kong 、 │ │ │500 種FC遊│ │Soccer、10-YARD FIGHT 、Balloon │ │ │戲軟體) │ │Fight 、Clu Clu land、Devil World 、│ │ │ │ │大力水手學英語、Excite bike 、F-1 │ │ │ │ │Race、Golf、Popeye、Pin Ball、 │ │ │ │ │Tennis。(共22件) │ ├─┼─────┼──┼──────────────────┤ │3 │「FC │7臺 │Super Mario Bros. 、Super Mario 、 │ │ │COMPACT 」│ │Dr.Mario、Tetris、Wrecking Crew 、 │ │ │仿任天堂 │ │Mario Bros. 、四人麻將、Ice climber │ │ │Family │ │、五目ならべ連珠、Donkey Kong 、 │ │ │Computer遊│ │Soccer、10-YARD FIGHT 、 │ │ │戲機(內建│ │Balloon Fight 、Clu Clu land、Devil │ │ │500 種FC遊│ │World 、大力水手學英語、Excite bike │ │ │戲軟體) │ │、F-1 Race、Golf、Popeye、Pin Ball、│ │ │ │ │Tennis。(共22件) │ ├─┼─────┼──┼──────────────────┤ │4 │「FC │7臺 │Super Mario Bros. 、Soccer、Yoshi ’│ │ │POCKET」仿│ │s Cookie、Dr. Mario、Golf、Tetris2 │ │ │任天堂 │ │、volleyball、Baseball、Wrecking │ │ │Family │ │Crew、CluClu Land、Donkey Kong 、 │ │ │Computer遊│ │Donkey Kong Jr. 、Donkey Kong Jr. │ │ │戲機(內建│ │Math、F-1 Race、Excite bike 、Mario │ │ │472種FC遊 │ │Bros.、Pin Ball、Tennis。(共18件) │ │ │戲軟體) │ │ │ ├─┼─────┼──┼──────────────────┤ │5 │132 IN 1遊│7個 │Super Mario Bros. 、Donkey kong 、 │ │ │戲卡匣 │ │Donkey kong3、Donkey kongJr.Math、五│ │ │ │ │目ならべ連珠。(共5件) │ ├─┼─────┼──┼──────────────────┤ │6 │128 IN 1遊│7個 │ポパイの英語遊び (共1件) │ │ │戲卡匣 │ │ │ ├─┼─────┼──┼──────────────────┤ │7 │經典組合遊│15個│Super Mario Bros.10-YARD FIGHT、 │ │ │戲卡500 IN│ │Baseball、 Clu Clu Land、 │ │ │1卡匣 │ │Devil World 、Donkey Kong 、Donkey │ │ │ │ │Kong Jr.、Donkey KongJr. Math、 │ │ │ │ │Excite bike 、F-1 Race、Golf、Ice │ │ │ │ │Climber、四人麻將、Mario Bro.、Pin │ │ │ │ │Ball、Tennis、Soccer、Tetris、Dr. │ │ │ │ │Mario、Volleyball。(共19件) │ ├─┼─────┼──┼──────────────────┤ │8 │霸王小子 │28個│Super Mario 、Baseball、10-Yard │ │ │500 IN 1 │ │Fight 、Tetris2、Soccer、Dr. Mario │ │ │卡匣 │ │、Golf、Volleyball、CluClu Land、 │ │ │ │ │Donkey Kong、Donkey Kong Jr. 、 │ │ │ │ │Donkey kong3、Donkey Kong Jr.Math、 │ │ │ │ │F-1Race、Excite bike 、Dr. Mario 、 │ │ │ │ │Pin Ball、Soccer、Tennis、4 人麻將、│ │ │ │ │Balloon Fight 、DevilWorld 、Ice │ │ │ │ │Climber。(共23件) │ ├─┼─────┼──┼──────────────────┤ │9 │酷孩400合1│21個│Super Mario 、Mario 、Dr. Mario 、 │ │ │卡匣 │ │Mach Rider、Tetris2、Wrecking Crew │ │ │ │ │、Soccer、Ice Hockey、Mario Bros.、 │ │ │ │ │DonkeyKong、DonkeyKong3、Excite bike│ │ │ │ │、Tennis、Ice Climber、PinBall、 │ │ │ │ │Popeye、Baseball、Devil World、Clu │ │ │ │ │Clu Land、DonkeyKong JR 、 │ │ │ │ │Balloon Fight 、F-1 Race。(共22件) │ ├─┼─────┼──┼──────────────────┤ │10│酷孩96合1 │39個│Soccer、Tetris、Tennis、Pin Ball、 │ │ │卡匣 │ │F-1 Race、Donkey Kong、 │ │ │ │ │Donkey Kong Jr. 、Donkey kong3、Golf│ │ │ │ │、Balloon Fight 、Mario Bros. 、4 人│ │ │ │ │麻將。( 共12件) │ ├─┼─────┼──┼──────────────────┤ │11│經典遊戲卡│103 │Super Mario Bros. 、Super Mario │ │ │150 IN 1 │個 │Bros.2、Super Mario 3、Dr.Mario 、 │ │ │ │ │Mario Bros. 、Popeye、Ice Climber、 │ │ │ │ │Wrecking Crew、Donkey Kong 、Donkey │ │ │ │ │Kong JR 、Donkey Kong3 、Excite Bike│ │ │ │ │、Tetris2 、Duck Hunt 。(共14件) │ ├─┼─────┼──┼──────────────────┤ │12│180 IN 1 │39個│Super Mario 、Mario 、Soccer、Golf、│ │ │ │ │Wrecking crew、Volley ball、Tetris2 │ │ │ │ │、Popeye、Ice climber、F-1 Race、五 │ │ │ │ │目ならべ連珠、Excite bike 、Duck │ │ │ │ │Hunt 、Donkey Kong JR Math 、Donkey │ │ │ │ │Kong 、Balloon Fight 、Clu Clu Land │ │ │ │ │、10-Yard Fight 。(共18件) │ ├─┼─────┼──┼──────────────────┤ │13│酷孩198合1│21個│Tetris2 、F-1 Race、Soccer、Excite │ │ │卡匣 │ │bike、Mach Rider、Dr.Mario 、Tennis │ │ │ │ │、Pin Ball、POPEY 、Ice Climber、 │ │ │ │ │Donkey Kong 、Donkey Kong3、Donkey │ │ │ │ │Kong JR、Donkey Kong JR Math、Super │ │ │ │ │Mario。(共13件) │ └─┴─────┴──┴──────────────────┘ 附表五: ┌──┬───────────────┬──┬──┐ │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 ├──┼───────────────┼──┼──┤ │ 1 │任天堂主機 │臺 │13 │ ├──┼───────────────┼──┼──┤ │ 2 │任天堂掌上型主機(1主機1 卡匣) │臺 │7 │ ├──┼───────────────┼──┼──┤ │ 3 │任天堂主機(1主機1卡匣) │臺 │7 │ ├──┼───────────────┼──┼──┤ │ 4 │任天堂卡匣 │件 │278 │ ├──┼───────────────┼──┼──┤ │ 5 │400 合1 遊戲卡匣(蒐證所得) │件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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