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5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冠宇
張凱勝
崔家修
黃文勳
林柏帆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巫政松律師(法律扶助)」、「選任辯護人林柏劭律師」、「選任辯護人張志新律師」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