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號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余○毅(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余○英(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游立智 平頂汽車貨運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宗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1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