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69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忠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9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忠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利用劉世昌於民國106 年8 月上旬某日,持所竊得之葉庭源身分證及健保卡,前往被告斯時位於嘉義縣○○市○○○路○地○○○○○○○○○○○○號(劉世昌所涉竊盜、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另以106 年度偵字第4714號案件提起公訴),並於填寫申請書等資料後,將葉庭源之上開證件交由被告以轉寄予通訊行業者審核確認之機會,於上開日期後之不詳時間、地點,以葉庭源名義虛偽填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0000000000號門號之「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寬頻業務/ 第三代行動通信服務契約」、「月租699_平板_4G 高速飆網699 限24- 預繳2400」及「銷售確認單」等私文書,虛偽表彰葉庭源申辦上開門號之意。其後,被告進而於106 年8 月間某日,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連同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申請資料一併寄送至桃園市○○區○○路○段00號尚威通訊行而據以行使,繼而由尚威通訊行不知情之店員李駿騏將上開資料透過經銷商輾轉送至遠傳公司,致遠傳公司承辦人員誤認係「葉庭源」本人申辦0000000000號門號,並透過李駿騏寄送交付上開門號之SIM 卡予被告,足生損害於葉庭源及遠傳公司對於行動電話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嘉義縣○○市○鄉里○○○000 ○0 號、居所係嘉義市○區○○街000 號,此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陳明屬實,並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 紙在卷可考。又本案於107 年5 月3 日繫屬本院之時,被告並無在本院轄區內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事,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及本院收狀戳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俱非屬本院轄區。又依檢察官公訴意旨觀之,被告在不詳時間、地點以葉庭源之名義偽造上述私文書後,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寄送至桃園市○○區○○路○段00號「尚威通訊行」,該通訊行之店員再持向遠傳電信公司中壢中山東特約服務中心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是被告偽造私文書之犯罪地點不詳,而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地點在桃園市中壢區,亦非本院轄區,自無從認定犯罪地係在本院轄區內。 四、綜上所述,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及犯罪地、結果地均難認定係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本院自無管轄權。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向本院起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將本案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志明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 記 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