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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41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宏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413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文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151 號、第152 號、第265 號),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張文明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張文明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俱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3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又被告有如起訴書所示之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則本件被告甲執行案件之刑期,既已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執行完畢,縱被告之假釋嗣後遭撤銷,亦不影響甲執行案件執行完畢之狀態。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3 罪,俱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素行,另曾多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為佐,仍未能徹底戒除毒癮,再為本案犯行,可見先前戒癮意志力薄弱,惟施用毒品仍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清財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41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