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智易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智易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竹筠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4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竹筠係「蝦皮拍賣」網站帳號「t780504 」之賣家,明知韓國美絲公司在網路上所刊載「麻糬麻糬紫」商品圖片,在告訴人即臺灣地區係代理商「日東商事有限公司」( 下稱日東公司) 所享有之美術暨圖形著作,未得日東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竟未經日東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基於重製、公開傳輸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 月間某日,在其位於韓國住處,以網路設備連結至上開網站,將「麻糬麻糬柴」網頁照片共計16張下載重製,並將之公開傳輸上傳至其於蝦皮購物申設之「t780504 」拍賣帳號而刊登,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觀看,作為網路拍賣其販售商品所用,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上開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前開2 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和解,告訴人並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