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投簡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投簡字第347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維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4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維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盜用林謝來妹之印章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其因祖母林謝來妹死亡,為處理林謝來妹生前醫療支出費用,而未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即冒用林謝來妹名義偽造前揭文書,所為足以生損害於南投三和郵局對於存款帳戶提領管理之正確性及林謝來妹之全體繼承人;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院考量被告與其姐姐林維柔自幼因父母離異,由已逝之祖父母林清俊、林謝來妹靠著務農勉力維生撫養長大,此有林謝來妹於104 年6 月17日所為且經公證之聲明書在卷可參(見106 年度偵字第4532號卷,第57至58頁),足見被告與祖母林謝來妹之間感情融洽,祖孫間生活緊密程度與一般家庭之有別。故林謝來妹於106 年8 月17日逝世時,被告為處理其祖母林謝來妹喪葬費及生前入住護理之家所積欠之債務,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犯後能坦承本案行使偽造文書犯行,態度良好,雖然最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考量被告自幼與其祖母林謝來妹一起生活、相依為命,長大後亦時常協助處理林謝來妹生活大小事宜,本案於情理上實有值得同情之處,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按用他人真正印章所蓋用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 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13 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持其祖母林謝來妹之印章蓋用在前開南投三和郵局取款憑條上,則該取款憑條上「林謝來妹」之印文為真正,非屬偽造印章之印文,自無從宣告沒收;至前開偽造之取款憑條,雖係因犯罪所生之物,然既已交付予郵局承辦人員收受,已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六、不另為無罪諭知: 本件檢察官關於被告所涉提領林謝來妹新臺幣(下同)6 萬9,000 元之部分,認與行使偽造文書罪間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因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既已載明該部分之事實,本院自不受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之拘束,仍得就該部分納為審理範圍。經查,本院就被告於偵查中所提供之單據翻拍照片逐一審核(詳見106 年度偵字第4532號,第81至91頁),除扣除有名目但無具體單據可以佐證之部分外,認用於被告祖母林謝來妹之相關支出如附表所示,總計為51萬2,212 元,顯然已經超出被告所提領之6 萬9,000 元,足堪認定被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是被告所涉詐欺、侵占等犯行並不成立,由於此部分若有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併此敘明。 七、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㈡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單據名稱 │支出(新臺幣│106 年度偵字第│ │號│ │:元) │4532號卷內頁數│ ├─┼────────────┼──────┼───────┤ │1 │彰化基督教醫院住院收據 │1,454 │第81頁 │ ├─┼────────────┼──────┼───────┤ │2 │彰化基督教醫院住院收據 │4,580 │第81頁 │ ├─┼────────────┼──────┼───────┤ │3 │彰化基督教醫院住院收據 │28,238 │第81頁 │ ├─┼────────────┼──────┼───────┤ │4 │彰化基督教醫院住院收據 │12,532 │第81頁 │ ├─┼────────────┼──────┼───────┤ │5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醫療費│10,500 │第85頁 │ │ │用收據 │ │ │ ├─┼────────────┼──────┼───────┤ │6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醫療費│14,188 │第85頁 │ │ │用收據 │ │ │ ├─┼────────────┼──────┼───────┤ │7 │愛心看護中心收據 │26,000 │第81頁 │ ├─┼────────────┼──────┼───────┤ │8 │867B(看護費收據) │8,800 │第81頁 │ ├─┼────────────┼──────┼───────┤ │9 │利清劑 │200 │第81頁 │ ├─┼────────────┼──────┼───────┤ │10│收據:個人服務(美髮) │200 │第82頁 │ ├─┼────────────┼──────┼───────┤ │11│收據:個人服務(美髮) │400 │第82頁 │ ├─┼────────────┼──────┼───────┤ │12│東華醫院附設護理之家醫療│10,000 │第82頁 │ │ │準備金收據 │ │ │ ├─┼────────────┼──────┼───────┤ │13│美德奈藥局統一發票1 │478 │第82頁 │ ├─┼────────────┼──────┼───────┤ │14│美德奈藥局統一發票2 │128 │第82頁 │ ├─┼────────────┼──────┼───────┤ │15│美德奈藥局統一發票3 │495 │第82頁 │ ├─┼────────────┼──────┼───────┤ │16│美德奈藥局統一發票4 │95 │第82頁 │ ├─┼────────────┼──────┼───────┤ │17│美德奈藥局統一發票5 │400 │第82頁 │ ├─┼────────────┼──────┼───────┤ │18│杏一藥局統一發票1 │354 │第83頁 │ ├─┼────────────┼──────┼───────┤ │19│杏一藥局統一發票2 │491 │第83頁 │ ├─┼────────────┼──────┼───────┤ │20│杏一藥局統一發票3 │897 │第83頁 │ ├─┼────────────┼──────┼───────┤ │21│杏一藥局統一發票4 │293 │第83頁 │ ├─┼────────────┼──────┼───────┤ │22│杏一藥局統一發票5 │629 │第83頁 │ ├─┼────────────┼──────┼───────┤ │23│杏一藥局統一發票6 │709 │第83頁 │ ├─┼────────────┼──────┼───────┤ │24│屈臣氏統一發票 │299 │第83頁 │ ├─┼────────────┼──────┼───────┤ │25│大潤發統一發票 │2,990 │第83頁 │ ├─┼────────────┼──────┼───────┤ │26│東華附設護理之家收據5 月│30,000 │第84頁 │ │ │2 日+尿布伙食收據 │ │ │ ├─┼────────────┼──────┼───────┤ │27│東華附設護理之家收據6 月│30,000 │第84頁 │ │ │1 日+尿布伙食收據 │ │ │ ├─┼────────────┼──────┼───────┤ │28│東華附設護理之家收據7 月│30,000 │第84頁 │ │ │1日+尿布伙食收據 │ │ │ ├─┼────────────┼──────┼───────┤ │29│東華醫院門診醫療費用明細│120 │第85頁 │ │ │收據(就診日106/8/18) │ │ │ ├─┼────────────┼──────┼───────┤ │30│私利康能護理之家機構居住│7,720 │第86頁 │ │ │證明書(林佑亨)106年1-4月│ │ │ ├─┼────────────┼──────┼───────┤ │31│私利康能護理之家機構居住│7,720 │第86頁 │ │ │證明書(林佑亨)106年1-4月│ │ │ ├─┼────────────┼──────┼───────┤ │32│私利康能護理之家機構居住│7,720 │第86頁 │ │ │證明書(林佑亨)106年1-4月│ │ │ ├─┼────────────┼──────┼───────┤ │33│私利康能護理之家機構居住│7,720 │第86頁 │ │ │證明書(林佑亨)106年1-4月│ │ │ ├─┼────────────┼──────┼───────┤ │34│東華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收據│8,720 │第86頁 │ │ │106/4/23(林佑亨) │ │ │ ├─┼────────────┼──────┼───────┤ │35│東華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收據│8,720 │第86頁 │ │ │106/5/23(林佑亨) │ │ │ ├─┼────────────┼──────┼───────┤ │36│東華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收據│8,720 │第86頁 │ │ │106/6/23(林佑亨) │ │ │ ├─┼────────────┼──────┼───────┤ │37│東華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收據│8,720 │第86頁 │ │ │106/7/23(林佑亨) │ │ │ ├─┼────────────┼──────┼───────┤ │38│東華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收據│40,000 │第86頁 │ │ │預收月費 │ │ │ ├─┼────────────┼──────┼───────┤ │39│晉塔證暨收據(永久牌位) │80,000 │第89頁 │ ├─┼────────────┼──────┼───────┤ │40│大昭寺維護管理費收據 │10,000 │第89頁 │ ├─┼────────────┼──────┼───────┤ │41│南投葬儀社百日用品 金紙 │4,000 │第91頁 │ ├─┼────────────┼──────┼───────┤ │42│金利行收據(喪葬用品) │4,800 │第89頁 │ ├─┼────────────┼──────┼───────┤ │43│精品紙紮收據(喪葬用品) │5,100 │第83頁 │ ├─┼────────────┼──────┼───────┤ │44│全聯福利中心統一發票( 拜│82 │第90頁 │ │ │拜用零食餅乾) │ │ │ ├─┼────────────┼──────┼───────┤ │45│鼎盛工程行( 材料包裝)(農│75,000 │第83頁 │ │ │舍) │ │ │ ├─┼────────────┼──────┼───────┤ │46│草蓆(農舍) │12,000 │第83頁 │ ├─┼────────────┴──────┴───────┤ │總│512,212元 │ │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