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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顏代容
  • 法定代理人
    尉遲瑾櫻

  • 當事人
    珈妘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9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珈妘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尉遲瑾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28 號),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關「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部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貳仟元」。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所為107 年度聲字第229 號裁定雖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該裁定中既已於理由內說明: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則受刑人就附件編號1 之宣告刑為罰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附件編號2 之宣告刑為罰金10萬元,該等案件原定應執行刑後之刑期為罰金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故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之應執行刑1 萬2,000 元顯為誤寫,原意應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1萬2,000 元」,該等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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