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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蔡志明顏紫安李怡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9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陣廷毅
被告
劉敬群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
被告
巫承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1、2行關於「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878號、107年度偵字第52號、第1284號),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878號、107年度偵字第52號、第1284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3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二、原判決理由欄三、論罪科刑第㈡點即判決書第5頁第21列「應論以共同正犯。」應更正為「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檢察官就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786號)部分,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本為起訴範圍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而此為顯然之錯誤,依前開說明,即應予更正,原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李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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