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 告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進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被 告 許詩東 張合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40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詩東、張合和因背信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 字第140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業於該案件審理 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