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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7號

因背信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黃益茂張國隆張雅涵

原   告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進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被   告
許詩東
張合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40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詩東、張合和因背信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40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業於該案件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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