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駿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年108度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駿宏於民國108年6月12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